随着数字技术深入影视创作,一种新的内容生产方式开始接受法律检视。近期,多部网络短剧被发现通过算法生成与知名艺人高度相似的角色形象,并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用于商业传播,引发业内关注。法律界人士指出,此类做法可能同时触及多项法律风险。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未经许可将他人肖像用于营利活动,可能构成侵权,关键在于普通观众能否识别出特定对象。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表示,即便使用谐音化名或对形象作局部调整,但若存在刻意引导观众产生特定联想的情况,仍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若深入以明星名义直接牟利,行为人还可能面临诈骗等刑事风险。
技术进步为文艺创作带来新入口,也对权利保护提出新问题。无论采用何种手段,只要指向特定个体并形成可识别的商业利用,都应回到依法授权、合理使用的基本框架中。让创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既是保护创作者与权利人,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与公众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