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诉讼之名行逃债之实,扰乱破产分配秩序。
典型案例显示,某省A市B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裁定拍卖某民办学校名下土地,成交价1400余万元。
为规避对外清偿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甲与合作人乙、丙合谋,围绕同一标的和同一主体“集中造债”,先后虚构租赁土地修建停车场的交易事实,虚增装饰装修支出,并夸大个人对学校的借款金额,连续提起4起民事诉讼。
随后,通过恶意申请学校破产,使上述所谓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并参与分配。
此类行为表面依托司法程序,实质是以虚假权利主张稀释合法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侵蚀司法公信和市场交易安全。
原因:多重利益驱动叠加,利用程序漏洞进行“链条式”操作。
一是资金压力与偿债能力不足背景下,个别主体试图通过“程序性对抗”将风险转嫁给其他债权人,达到保资产、少清偿甚至不清偿的目的。
二是虚假诉讼往往以合同、借据、装修结算等民商事常见载体为外衣,证据形式相对齐备且易于拼接,具有较强隐蔽性。
三是在破产分配、执行拍卖等环节,时间紧、事项多,若债权审查与诉讼案件信息联动不足,便可能被不法分子借机“打包”进入程序。
四是“合谋”特征突出,相关人员分工明确,通过多案并行、跨环节衔接的方式提高虚构债权被采信的概率,增加识别难度。
影响:损害多方权益,扭曲营商环境预期。
对债权人而言,虚构债权进入破产分配直接挤压真实债权的清偿空间,破坏交易信用基础。
对破产程序而言,虚假诉讼会导致债权表失真、资产分配失衡,拉长审理周期、抬升制度运行成本。
对社会治理而言,若此类案件得不到及时纠治,可能诱发“以诉逃债”“以破产避债”的不良示范效应,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平与市场秩序的信心。
对教育、民办机构等领域也会形成负外部性,影响行业稳定和正常投融资预期。
对策:监督纠偏与刑事追责并举,推动形成“防—发现—惩戒”闭环。
案发后,某民办学校其他合法债权人向B区检察院提出控告。
2025年6月,省检察院将该系列案件确定为专项监督首批督办案件。
B区检察院查明后,于同年6月至7月间就4件虚假诉讼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
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提起公诉。
该处置路径体现出三方面导向:其一,以再审检察建议纠正已生效的错误裁判或程序处置,及时止损,防止虚假债权继续侵害分配秩序;其二,以移送线索推动刑事追责,形成震慑,遏制“低成本造假、高收益分配”的侥幸心理;其三,依托专项监督机制强化上下联动和案件督办,提升对新型、隐蔽性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和处置效率。
前景:制度协同将进一步强化,虚假诉讼治理趋向常态化、精细化。
最高检在发布案例时表示,将持续加大对故意制造企业破产条件、虚构民事纠纷实施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的监督力度,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惩戒机制,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可以预期,未来治理重点将更多落在信息共享与节点防控上:一方面,推动执行、审判、破产管理人、检察监督等环节的数据与线索联通,强化对关联案件、关联主体、异常债权的识别;另一方面,完善对虚假债权申报、集中起诉、多头诉讼等异常行为的审查规则和责任约束,压缩“程序套利”空间。
随着对虚假诉讼的刑事打击与民事纠错同步推进,破产制度的救治功能与出清功能也将更好回归法治轨道,为市场主体提供更稳定、可预期的规则环境。
这起案件的查处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资参考的范本。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诚信应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任何企图"钻法律空子"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此案也警示市场主体,唯有守法经营、诚信履约,才能获得长远发展。
司法机关将持续织密监督网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