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全面推开补充工伤保险试点 七类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填补制度空白

问题:传统保障与新型用工风险不匹配 随着平台经济和灵活用工快速发展,以及超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等现象增多,劳动者配送、家政、即时服务、基层治理协助等场景中的意外伤害风险更为突出。,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在适用对象、参保关系稳定性诸上存边界,一些群体面临“有劳动贡献、风险暴露高、保障来源分散”的现实矛盾。如何在不改变基本制度框架的前提下补齐保障短板、提高待遇可及性,成为公共治理需要回应的新课题。 原因:制度扩容需求叠加治理精细化要求 从政策逻辑看,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在全省铺开,既是对前期郑州、洛阳、南阳试点经验的制度化推广,也反映出劳动形态变化带来的新增保障需求。一上,用工形态更加多元,管理链条更长、风险识别更复杂,需要基本工伤保险之外提供可选择、可叠加的保障,增强风险分担能力。另一上,地方治理更强调“精准兜底、分层保障”,通过政策性保险引入市场化承办力量,有助于提升服务效率、优化经办体验,并可控范围内探索可复制的路径。 影响:保障范围扩大与待遇补充并进 根据通知,补充工伤保险由两部分构成。 其一是基本工伤补充保险。试点城市行政区域内,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可自愿参加。对参保单位职工而言,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补充工伤保险可对部分待遇项目进行补充保障,主要包括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偿金、一次性工亡抚慰金等。理赔环节强调与行政认定、鉴定结果的衔接:承保商业保险机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按规定直接赔付,不再重复开展认定和鉴定,有助于减少程序往返,提高理赔的确定性和效率。 其二是职业伤害保险。该部分聚焦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群体,将超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从业人员、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学生、村(社区)“两委”人员、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注册志愿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七类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参保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可获得一次性身故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以及职业伤害医疗补偿金等支持。此安排有助于在制度边界之外形成更有效的风险兜底,回应新业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群体的基础保障需求。 对策:明确参保主体与经办路径,强化规范运行 在参保机制上,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职业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既可以是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也可以是其服务平台企业、所属行业协会等单位;被保险人分别对应为用人单位职工或新业态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人则为承保商业保险机构。为提升便利度,承保机构可提供线上、线下等多渠道参保缴费服务,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保费按规定进入承保机构指定账户。 从运行重点看,要做到“扩围”同时不增加管理无序,关键在三上:一是强化部门间信息衔接,推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理赔服务的数据共享与流程协同,确保待遇兑现可追溯、可核验;二是加强对承保机构的服务质量与合规监管,明确理赔时限、告知义务、争议处理等规则,保障参保人权益;三是加大政策宣传和参保引导,重点面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层组织人员和超龄就业群体,提高参保意识,帮助其形成合理的风险预期。 前景:从试点扩面迈向更完善的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全省推开试点,表达出通过制度创新补齐保障短板的明确信号。下一步,随着参保规模扩大、案例积累增多,主管部门有望费率制定、待遇衔接、跨区域流动保障、平台企业责任分担等上形成更可操作的标准,推动补充保障与基本工伤保险形成互补、各有侧重体系。同时,新就业形态仍在快速演变,职业伤害风险更趋多样,后续政策完善可能更注重按行业特点优化产品设计、通过行业组织提升统筹能力,并在保障水平与可持续性之间做好平衡。

社会保障制度的生命力在于不断适应变化;河南在全省铺开补充工伤保险试点,是对新型用工风险的及时回应,也为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提供了新的实践路径。这项改革表明——应对新形势下的保障难题——既要守住公平与可持续的底线,也要通过更灵活的制度安排补齐短板。随着试点推进,其经验有望为更广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可借鉴的地方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