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故事里,李女士因为手头资金紧张,就去找了她的朋友张先生借了5万元钱。李女士承诺如果这笔钱还不上,就给张先生做女朋友。张先生让她写了一张借条,并把这个约定都白纸黑字地记录下来了。后来到了还款日期,李女士实在没办法还钱,就只好履行承诺做了张先生的女朋友。两人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关系却渐渐变得紧张起来,最终还是分手了。分手后,张先生要求李女士把那5万元还给他。李女士觉得很委屈,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约定,以身相许给了张先生,怎么还要还钱呢?有些网友认为张先生太不地道了,人家都“肉偿”了,怎么还能要钱呢?有些人则觉得可能李女士一开始就是故意不还钱的。 其实这段关系无论如何都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了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无论双方私下有什么约定,法律都不会承认这种“卖身契”。这种想法是荒唐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这种逻辑蔓延开来,社会就会陷入丛林法则之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温情就会被赤裸裸的金钱取代。 感情和人格都不是商品,不能拿来交易或者买卖。试图用情感去填补财务漏洞最终往往是“人财两空”,甚至会惹祸上身。因此无论两人是否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只要存在借贷关系,就不能逃避偿还债务的责任。 李女士不能因为履行了那个无效的“人身约定”,就主张债务消灭。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次事件中,法院判决李女士还钱并不是保护了张先生“白嫖”,而是保护了法律的底线和公序良俗。金钱能解决一时困境却买不来真心和体面。 我们应该守住法律底线、公序良俗还有做人的尊严才是最稳妥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