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跟随交警闯红灯致事故被判全责 专家提示紧急救援需规范操作

事件起源于2023年10月,网约车司机蔡某接到载有断指伤员的订单。

据当事人陈述,行驶途中遇执勤交警,经现场沟通后获准跟随警车闯红灯送医。

但在通过某交叉路口时,蔡某车辆与横向行驶的社会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萧山区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蔡某对此提出三点异议:其一,当时系执勤交警主动引导其闯红灯;其二,警车开启警灯示警;其三,伤员情况危急符合紧急避险要件。

萧山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负责人回应称,经调取执法记录仪显示,执勤人员仅作引导而未下达强制指令,且事故路口监控证实警车通过时信号灯已转黄,涉事网约车进入路口时确为红灯状态。

法律专家指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紧急状况下执法程序的规范性。

根据《道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交警开启警灯引导社会车辆时,应通过喊话器明确指令并全程监护。

浙江高院交通事故审判庭前法官李明分析:"此案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有效的行政指令。

若仅口头示意而未形成完整执法记录,则难以构成法定免责事由。

" 案件特殊之处在于其涉及"见义勇为"与"执法程序"的交叉认定。

杭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透露,已受理蔡某的复议申请,重点审查三个维度:执勤交警的权限范围、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责任认定的程序合规性。

据悉,萧山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启动调查程序,将根据最终责任认定结果决定是否授予荣誉称号。

该事件暴露出三个深层次问题:一是紧急救助行为与交通违法的边界模糊;二是基层执法记录装备的配置不足;三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缺位。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治理研究院建议,应建立"紧急救助备案系统",对确属救人的交通违法实行"先备案后核查"制度。

### 结语: 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实则拷问着现代社会治理的精细程度。

如何在维护法律刚性与保障公民善行之间找到平衡点,不仅考验执法者的智慧,更是衡量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尺。

随着行政复议程序的推进,该案或将成为完善紧急救助免责机制的典型案例,其最终处理结果将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生命至上与规则至上并不矛盾。

真正考验城市治理能力的,是在紧急时刻让“好心人不被误导、道路不因抢行更危险、责任认定经得起检验”。

以更清晰的指挥边界、更充分的证据支撑和更顺畅的协同机制,才能让救助更有温度、让法治更有力度、让每一次紧急出发都更安全、更可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