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2026年2月起施行

在全球化背景下,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呈现跨国化、隐蔽化趋势,对国家安全和经济秩序构成严峻挑战。

为应对这一威胁,我国多部门协同发力,出台专项管理办法,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

此次新规的核心在于建立"名单管理+即时阻断"机制。

根据办法,金融机构须对三类名单对象采取冻结资产、终止服务等强制措施:一是国家反恐部门认定的涉恐组织及人员,二是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名单涉及对象,三是央行会同其他部门认定的重大洗钱风险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措施执行需遵循"不预警"原则,且设置例外条款保障基本生活支出,体现立法的人性化考量。

从监管架构看,新规形成多维度责任网络。

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金融机构监管主责,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按职能管理名单认定与更新,特定非金融机构则由对应主管部门督导。

这种分工协作模式既避免监管重叠,又确保风险全覆盖。

对金融机构而言,合规要求显著提升。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建立专项内控制度,将名单核查嵌入开户、交易等全流程。

业内专家指出,这需要银行、证券等机构升级风控系统,加强员工培训,预计将增加合规成本约15%-20%。

但长远看,有助于降低涉罪交易风险,维护机构声誉。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既是对高风险资金链条的“快速切断”,也是对金融体系底线安全的“制度加固”。

在依法合规与权利保障并重的框架下,关键在于把规则转化为可执行、可核验、可追责的流程能力。

随着办法实施落地,协同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参与形成合力,将为维护金融秩序、守护公共安全与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加坚实的治理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