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到底是怎么回事

很多人可能会好奇,那些潜逃了20年甚至更久的嫌犯,怎么最后还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明明好像过了追诉时效嘛。其实这事儿得看法律的具体规定,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追诉时效到底是怎么回事。按照咱们国家的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是按罪名可能被判的最高刑期来定的:不满五年的,五年以后就不管了;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过十年才不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过十五年才不管;要是判无期或者死刑,那就要等二十年。当然,如果二十年后觉得非抓不可,那就得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不过呢,法律也留了一手,有三种情况是不按这个时间算的。第一种就是案子已经立案了,公检法的人都开始查了,结果嫌疑人跑了藏起来想逃避追查。这种情况下,不管你跑了多久,抓到了照样能办你。第二种是被害人在追诉期内去告了状,可公检法明明应该立案却没立案。这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免得因为办案机关不作为让坏人钻了空子。第三种是那种故意杀人、抢劫、强奸这类重案,要是过了二十年还觉得必须追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批准继续办。 说白了,追诉时效的存在不是为了纵容坏人逍遥法外。一方面是为了让司法机关能把主要精力放在现在还在发生的犯罪上,别因为案子太老证据没了导致没法判;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让一些轻微的、危害不大的犯罪给个改正的机会。所以那些潜逃多年最后还是被抓的人,基本都是踩到了上面说的那三个例外点上。只要你立了案就跑、被害人告了你却不立案、或者是重罪被最高检批准追诉,那你就别想靠着躲着不出来逃避惩罚。这个制度就是要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找个平衡点,司法机关肯定会严格按照法律来办,保证该罚的罚、不该罚的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