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怀疑儿媳出轨,把她从肚子里的孩子给打了,公公为了安抚她,分三次一共转了650万元进她的账户,还特意把转账备注写成“购房款”,钱到了儿媳手上就给他们在徐汇区买了一套学区房,并且写在了她的名下。事情发生在2020年12月小唐和小谢结婚后不久。到了2023年6月小谢把孩子生下来,同年9月夫妻俩闹到分居,儿媳要离婚还没成功。之后公公老唐突然跳出来说,那笔650万元是儿媳拿打胎来威胁自己借的钱,还拿儿子签的借条当证据。徐汇法院接手了这个案子,看来看去觉得不太对劲儿。 虽然借条是儿子写的,但没证据能证明儿媳小谢知道或者同意借钱的事儿,更别提后来她追认了。再说这650万元买的房子不是拿来过日子的家庭日常开销,根本不符合法律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公公老唐要回这笔钱的全部请求。 这个事说到底就是钱的事儿。按照《民法典》第1064条的说法,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两口子一起签字借的钱或者一方签字另一方后来表示同意的;第二种是一方在婚姻里为了家里的日常吃喝拉撒去借钱;第三种虽然超过了日常开支,但能证明是给家庭生产经营用的。像老唐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前面两种,而且他的借条也没有儿媳的签字或追认,所以法院也就没让小两口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