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显现 近期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例显示,部分党员干部通过"白手套"方式违规经商呈现新特点:某区水务局党组成员张某2016至2024年间,以亲属朋友名义先后投资餐饮、租赁、超市等项目,初始获利150万元但后续亏损140万元,8年间持续隐瞒投资行为。
此类"跨周期、多领域、盈亏交织"的违规经营,对违纪所得计算和行为定性提出双重挑战。
争议焦点 案件审理中出现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方主张遵循"有利于被审查人"原则,将全部盈亏合并计算认定违纪所得10万元;另一方坚持"不让违纪者得利"准则,仅计算实际盈利部分150万元。
在行为定性上,分歧在于隐瞒行为应单独认定违反组织纪律,还是视为廉洁违纪的延续。
这种差异反映出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复杂情形下的解释空间。
深层诱因 业内人士分析,认定标准分歧源于三重矛盾:一是市场经营风险性与纪律惩戒确定性的内在张力,二是违纪行为持续性与问责时点阶段性的客观冲突,三是"惩前毖后"政策导向与"过罚相当"法治原则的平衡需求。
某省级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指出,2023年查处的类似案件中,37%存在盈亏交叉情形,亟需统一执法尺度。
执纪创新 部分试点地区已探索"分层认定法":对持续违规经营区分"投资决策"与"收益获取"两个阶段,前者认定违反廉洁纪律,后者核算违纪所得;对隐瞒行为按"首次瞒报即违纪、持续瞒报不重复评价"处理。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专家建议,可参照证券期货违法所得认定规则,建立"实际获利+折算利息"的计算模型。
制度前瞻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违规经商形式更趋隐蔽。
据悉,中央纪委正研究制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纪行为认定指引》,拟对"影子股东""期权腐败"等新型违纪形态作出细化规定。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监测显示,2020年以来新发案件中,采用"代持协议""离职兑现"等手法的占比提升21个百分点,这对执纪精准化提出更高要求。
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推进,离不开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行为的科学认定和精准处分。
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上,我们既要坚决打击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又要确保处分决定于法有据、于事相符。
坚持不让违纪违法者得利原则,对不同违规行为分别认定违纪所得,既是依法行使纪律处分权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纪律处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体现。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遏制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和违纪行为,推动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