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政府施政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和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长期以来,部分地方在文件制定过程中存在"越权立法""与上位法冲突""文件打架"等问题,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和群众切身利益。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山东省深入分析成因,发现主要症结在于备案审查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机制缺乏刚性约束、公众参与渠道不畅等方面。
为此,省政府在总结全省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特别是吸收镇街备案审查全覆盖、"代表+专家+群众"联合审查等基层创新做法,制定出台了这一新规。
《规定》共25条,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构建起系统性的制度框架。
在组织体系方面,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监督职责,厘清制定机关报送责任,形成层级清晰、权责明确的工作格局。
备案范围实现全覆盖,涵盖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及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机关自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备。
审查方式的创新是新规的突出特色。
整合形成主动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依申请审查四类方式,明确主动审查应在60日内完成,疑难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
审查内容细化为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三大类12项具体标准,从源头防范制度性风险。
为回应群众关切,新规专门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公民、法人可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备案审查机构须在90日内完成审查并反馈结果,让公众监督真正做到有渠道、有回应、有结果。
在纠错机制方面,《规定》建立"沟通建议—书面意见—政府决定"三级纠错体系,对拒不整改的制定机关,可提请本级政府作出改变或撤销决定。
同时配套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报备、拒不执行审查意见等情形,明确通报批评及处分追责措施,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此外,新规还从保障机制入手,提出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专家论证咨询机制、推进上下级联动指导等措施,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这些举措将有效提升审查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直接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色。
山东此次制度创新不仅是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基层实践,更展现出用法治思维破解治理难题的改革智慧。
当每一份"红头文件"都经过法治程序的严格淬炼,政府公信力与群众获得感自然水到渠成。
这项探索对于完善中国特色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具有深远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