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肿瘤患者的知情权、病情告知及决策权有明文规定。在临床实践中,即便有这些规定,医生有时仍感到无奈。他们必须遵守规章制度,迎合所谓的合规规定,还得理解家属们的决定。根据我国法律,意识清醒的成年患者自己负责自己的生命和疾病诊疗,这意味着患者本人是知情者和决策者。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又规定医生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需说明风险并取得患者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该法条提到“不能或不宜”的情况是指哪些实际情况呢?显然,当患者意识不清醒或无法完全行使权利时属于一种情况。但如果患者清醒,那么“不能或不宜”由谁来界定呢?目前我国实际情况和恶性肿瘤的认识表明,这个标准由患者家属来界定。 可是,患者家属有权利和能力来界定这个标准吗?清醒成年人的生命是由患者自己负责还是由家属决定呢?医生根据专业知识、医疗操守和病情评估等因素,会为患者提供一个适合的诊疗计划。结合患者一般情况,医生可以给出科学评估和适合的治疗措施。医生希望与患者面对面交流病情,听取意见并调整治疗细节。然而现实中这个理想模式常被患者家属“一票否决”。为了避免法律纠纷和家属不满带来的麻烦,医生们往往习惯直接执行家属的意见。这种应对方式虽然无奈但却比较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