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其实把“工作岗位”的认定弄得挺死板的,大家都得在那儿干活才算是工伤。就说福州那次吧,有个员工在家加班出事了,最后法院判了是工伤,因为觉得家就是工作场所的延伸。可现在的工作哪是只在办公室里啊?地铁上开会、饭桌上改代码、躺床上回消息,早就成了打工人的家常便饭。 这次大年初八复工那天,有个36岁的程序员刚下班回到上海的出租屋,就突然没气了。网上有人说家属只拿到了3万抚恤金,公司倒是出来澄清说不是真的。问题是,人没倒在工位上,在家死掉到底算不算工伤?法律条文里写得很清楚,必须得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才认,可这跟我们现在的工作状态根本对不上。谁能保证自己的手机24小时都不响呢?谁又没在下班路上回个邮件呢? 米哈游那边的情况有点像镜子照现实。很多人加班都是自愿的,没打卡记录,也没有邮件指令。你说你当时在加班,谁来给你作证?那个程序员晚上七点多下班,死在出租屋,中间那几个小时的空白地带最让人头疼。公司成立了调查组,但结果还没出来之前,谁也说不准。 关键是怎么证明那个出租屋在那一刻就是他的“工位”。要是电脑里还留着没保存的代码,微信工作群聊停在了死亡时间前,这些都能成为铁证。但要拿到这些证据太难了。法律跟不上变化就很要命。二十年前立法者可能没想到现在的“工作岗位”会这么虚拟又流动。 法律条文有时候确实很冰冷,家属卡在取证这一关的时候特别无助。当悲剧真的发生了才发现维权的路有多难。我们到底是该死死抱住“工位”这个物理概念,还是得承认工作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当我们在讨论“工伤”的时候,我们到底是在保护那个固定的地点,还是那份持续付出的劳动本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