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随着辅助驾驶功能快速普及,一些驾驶人高估系统能力,把“辅助”当成“自动”,出现长时间不握方向盘、不看路况、玩手机,甚至车内睡觉等行为。还有人购买、安装所谓“智驾神器”等装置,刻意绕开车辆对注意力和握持状态的安全监测,让“人机共驾”变成事实上的“放任车辆行驶”。这类行为一旦叠加酒驾醉驾等高风险因素,极易演变为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原因:一上,新技术带来的便利和宣传表述容易让公众模糊功能边界,个别驾驶人忽视系统对复杂路况、极端场景的识别局限,对“随时接管”缺少基本警惕。另一方面,少数人心存侥幸,通过规避监测逃避监管,甚至把辅助驾驶当作规避酒驾风险的“借口”。同时,技术迭代也带来新的证据形态与责任认定难题,亟需统一裁判尺度,为执法司法提供更清晰的规则依据。 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268—272号),首次以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为专题集中发布指导规则,既回应传统治理难点,也直面新技术条件下的新风险。通报显示,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全国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数量也有所下降: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4.3万余件,同比下降超过3%;危险驾驶犯罪一审案件23万余件,同比下降近16%。在整体向好背景下,司法机关明确对新型高危行为划清底线,对巩固安全态势具有现实意义。 在具体规则层面,指导性案例对“开启辅助驾驶能否影响危险驾驶等犯罪成立”给出明确导向:辅助驾驶系统不能取代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即使激活辅助驾驶功能,仍是实际承担驾驶任务的人,必须持续履行注意义务,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对使用非法装置逃避监测、放任车辆行驶的行为,即便当事人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也应依法认定其为驾驶主体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中,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开启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同时私装装置规避系统监测,转至副驾驶位睡觉。车辆在道路行驶后停下被群众发现报警,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其明知饮酒后不得启用对应的功能、系统要求随时接管,仍实施规避监测行为,且此前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案传递出清晰信号:技术手段的存在不构成免责理由,刻意绕开安全机制只会增加危险性,也会强化法律上的可责性。 对策:一是通过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规则,推动“同案同判”,为公安执法、检察办案、法院审理提供更明确、可操作的责任认定路径。二是强化证据意识与技术取证,依法调取车辆行驶数据、辅助驾驶开启状态、监测提示记录、非法改装痕迹等关键证据,准确还原驾驶人是否履行注意义务。三是加大对非法改装与违规销售的治理力度,压实生产、销售、改装、维修等环节责任,切断“智驾神器”灰色链条。四是同步升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企业提示机制,通过更清晰的功能命名、更强提示和必要的强制安全策略,降低误用和滥用概率。 前景:辅助驾驶的目标是提高安全冗余、减轻驾驶负担,但其法律定位始终是“辅助”而非“替代”。随着更高级别自动化技术继续推进,驾驶主体认定、过错形态区分、系统缺陷责任分配等问题将更为突出。最高法以指导性案例提前明确底线,有助于在技术演进中稳定社会预期:任何时候都不能把驾驶责任“交给系统”,更不能通过规避监测放大道路风险。可以预期,在规则引导与综合治理共同作用下,辅助驾驶将更规范地服务交通安全,而不是成为违法行为的遮挡。
技术进步不是法外之地。最高法以典型案例划出司法底线,既是对生命安全的守护,也为智能出行确立了“技术服务于人”的基本原则。方向盘后的责任不能随意让渡,更不能被所谓“辅助”所掩盖。只有把法律约束、技术安全和行为自律一并落到实处,智慧交通才能走得更稳、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