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了2024年7个月,公司的打卡记录显示,他老爱迟到几分钟。特别是到了2024年6月,

蔡某2009年进这家公司上班。公司的打卡记录显示,他老爱迟到几分钟。特别是到了2024年6月到7月这两个月,迟到得特别频繁,一共加起来有19次。2024年7月,公司就按照内部规矩,以他严重违反纪律为由,把他的工作给解除了。蔡某不服气,先是去申请劳动仲裁,后来又去法院打官司。 他说迟到多半是因为办公楼底下电梯太挤、手机没信号这些客观原因。还有就是他家里事情多,老伴走了,女儿又生病,婆婆也要照顾,早上忙不过来。再加上他自己迟到的时间其实很短,加起来对工作也没什么大影响。再说了,公司里别的员工也经常迟到,就他一个人被处罚,这也太不公平了。 公司这边解释说,蔡某的迟到可不是偶尔才有的事,这已经是个老毛病了。公司也不止一次跟他谈话警告过,可他还是老样子。这不仅违反了大家都知道的公司制度,还乱了整个团队的管理秩序。公司对每个人的考勤标准都是一样的,这次解雇是因为他不听劝没办法才做的决定,程序完全是合法的。 法院审理的时候主要看公司解雇合不合法。一审的时候仔细看了蔡某的理由。对于电梯拥挤这种理由,法院说这地方环境一直就那样,蔡某在那儿干了这么多年肯定知道。他完全可以早点出门来避开这些情况。打卡记录也显示他有时候也没迟到过,说明这些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对于家庭困难这一点,法院表示同情但不认同。家里有事不能成为不遵守纪律的借口。而且蔡某也拿不出证据证明他曾经正式跟公司申请调班过。有困难就该跟公司商量个合适的解决办法。 关于处罚不公的问题,法院看了证据后觉得蔡某已经反复迟到很久了。在2024年6月公司找他严肃谈话后,他那个月稍微好了点可接下来那个月又严重了起来。这说明他心里根本不重视纪律。公司给所有人做过统一的考勤警示后,其他员工表现都变好了。所以处罚他并不是针对个人。 综合看下来,法院认为蔡某在这么短时间里老是迟到而且不听劝改不了坏毛病。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跟他解除合同是有道理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虽然是一个人的事但给大家提了个醒。劳动合同是双方的事大家都得守规矩。按时上班是基本的职责也是维护工作秩序的要求。只要制度是大家一起定的而且大家都知道它就有效。法律保护我们的同时也要维护老板的管理权。遇到困难主动跟老板沟通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