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的那份《证据规定》给我们带来了一个重大改变:就是让那些喜欢搞证据突袭的把戏没了机会。过去,大家总喜欢在庭审时突然甩出关键证据,法官被动应对,这让庭审效率和公信力都打了折扣。现在的规则规定,所有的底牌必须提前摊开,大家一起商量该亮什么牌、怎么亮,这样一来,审判质量和效率自然就提高了。 这里面有个很关键的时间点,就是举证期限。如果你们商量好了证据交换的时间,或者是法院给你们指定了时间,那么到了那个日子,举证期限就结束了。如果谁还想拖一拖,那得赶紧向法院申请延期,法院同意了,交换的日子才能往后推。 法律虽然保留了“证据失权”的空间,但近些年的实践里,大家通常不会轻易把证据直接扔掉。不过一旦法院觉得某份证据对案子很重要,还是会接受它的。虽然作者自己没见过罚款的事发生在身边,但同事和新闻里讲的例子很多,说明这是个立法在逼着实践往前走。 年轻律师最容易犯的错就是没把握好时间点。收集证据的时候宁肯多收集一些,筛选的时候要根据诉讼策略来决定用哪一份,最后一定要在举证期限结束前提交上去。要是真因为客观原因办不到,就得马上申请延期,并且让法院把这个决定写下来确认好。只要按照这三步走,就能避免因为临时抱佛脚而丢掉证据的风险。 关于什么时候交换证据,这事儿主要还是看法院的脸色。法律规定的区间是“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期间当事人不能随便定个时间来协商着办。一般来说有两种办法来定时间:要么是大家商量好了让法院点头认可;要么是法院直接拍板指定日子。 如果当事人觉得举证真的有困难想拖一拖,那也得先找法院说说理由申请延长时间。法院同意了的话,交换的日子自然就顺延了。 再说逾期提交的证据能不能质证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说得很清楚:如果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法院可能就不收了;如果不是故意也没什么大错的话,法院还是会收进来并训诫一下当事人。如果对方也不反对的话,照样可以质证。 总之法院在看这个证据的时候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有没有故意搞鬼;二是这份证据和案子的基本事实有没有关系。最后法院会根据这两个方面来决定要不要组织质证。这时候一方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为晚交证据而多花的路费、住宿费和误工费呢。 至于需要交换的证据范围有没有禁区?答案是没有!所有的证据都要摆在桌面上给大家看。以前那些简单的案子可能不用交换了,但现在规定是只要是需要开庭审理的案子都必须交换。法律条文里写得明明白白:“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要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来明确争议焦点。” 最后赵律师给我们提了个醒:把那些轻飘飘的承诺留给恋爱剧里去演吧。打官司的时候还是得把风控做好、细节抓住、低调点慢慢积累才行。证据交换新规再怎么细讲归根到底就一句话:把时间点卡准了,把证据链给做实了才是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