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上班时间能不能“带薪离开”?

李某因为长时间呆在卫生间,结果被公司开除,这事儿最近成了个争议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了这起案子,主要是想把职场里老板能管的范围和员工该有的权利弄清楚。这个官司牵扯到了员工在上班时间能不能“带薪离开”的问题。不光是给李某一个说法,还能帮大家看看怎么规范用工管理和明确员工的基本义务。李某是2010年去那家科技公司上班的,签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公司有个《员工手册》,是大家通过民主程序一起定出来的,上面写着,要是员工没打招呼就离岗超过一定时间就算旷工,半年内加起来旷工满三天就算严重违纪,公司能直接炒鱿鱼。李某当时也签字确认过这个规矩。事情发生在2024年4月到5月之间。公司拿监控录像和别的证据出来说事儿,显示李某在一个月里有十多次长时间待在卫生间里,有一次竟然呆了快四个小时。那段时间公司找他说话他也不回。公司就说他严重旷工,走完告知工会的程序后把他辞了。李某觉得自己冤枉了,就去仲裁和打官司。他说自己是因为痔疮犯了需要护理才那样做的,还拿网购药和住院手术的单子来证明要求公司赔32万多块的赔偿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时候就抓住两个关键问题来看。第一是李某的行为算不算“擅离岗位”。法院讲了,上班时间应该好好干活,在岗上班是最基本的事儿。因为身体不舒服短时间离开情有可原,但得有个度。这次情况不一样的是李某在短时间里频繁长时间离岗,而且联系不上人,这就超出了正常生理需求的范围了,把他那个岗位需要随时响应的工作都耽误了。这就符合他签字确认过的那个《员工手册》里“擅离岗位”的说法。 第二是看李某说的生病理由能不能站住脚。法院认为生病是可以请假的,公司也有病假制度。但这得讲诚信和按规矩来走流程。李某在当时根本没跟公司说身体不舒服要请假看病的事儿。他买的药和手术的记录都是在他滞留以后才有的或者是合同解除后才做的记录,没法直接证明当时待在厕所里是因为突然得了急病必须得这样做。还有证据显示之前和之后他都没有长时间离开过岗位的情况,这更说明他说的生病和他的行为没啥直接关系。所以法院觉得李某拿事后才有的病情理由来给长期没请假离岗辩解没什么道理。 基于这些情况和法律分析,一审法院觉得那家科技公司的《员工手册》定得合规矩也不违法强制规定,也给李某公示过了可以作为管理依据。李某的行为算是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公司在解除合同前也征求了工会意见流程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判公司是合法解除合同的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又去上诉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但还是希望能把矛盾给化解了就想组织双方调解一下。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公司给了李某3万元补助纠纷就算完了。 这个案子的结果给大家传递了个信号:法律既保护员工的权利也维护企业的管理秩序。员工的健康和休息肯定得保障但行使权利的时候得守规矩讲诚信不能随便找个理由不上班也得按程序走。企业管理也得把规矩定得明白一点走正当的程序在严格执行纪律的时候也可以尝试用调解这种方式柔性地解决问题这样才能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