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无单放货的大坑

说句实在的,光看着FOB这三个字就容易让人觉得是“货交船上”,这风险不就转移了嘛?谁能想到这里面还藏着无单放货的大坑呢。特别是那种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要是那货代刚好被买家操控,手里拿着全套正本提单又能怎样?货物照样能被提走,货款也可能就这么没了。你看青岛那家具厂就栽了跟头,按FOB青岛把货发去韩国。卖家听买家的话订了舱,拿了货代B公司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去收账。结果买家拖着不付款也不交单,卖家跑去告承运人B公司,法院倒是判了赔,但那是个远在海外的皮包公司,没钱执行判决,判决书也就成了废纸一张。 为啥这种无单放货的事总发生?因为里面门道太多。货代手里有一套船东单和货代单这“双簧”戏法。船东单通常是大公司签发的,抬头很响亮;货代单则是境外货代签的,上面直接写着买方的名字。只要货代把船东单寄给境外代理,就能先把货放了,根本不管发货人手里的提单是不是真的。再加上FOB条款下买方指定承运人,甚至还能控制国内代理。这时候在目的港只要不把正本提单交回去就能放货,那发货人手里的提单就失去了唯一性,也就成了一张废纸。 所以说出口人还是得给自己选个安全系数高的交易方式。比起FOB来,CIF和CFR肯定更稳妥些。因为这三份合同买卖、运输、保险都归卖方管,衔接得更紧;船东和保险还能一站式投保少出漏洞;还能带动咱们国家的航运和保险业赚钱。如果客户死活要做FOB交易,那咱们也得给自己上个“安全补丁”。 首先得在合同条款上多上上锁。把船期锁死,明确买方派船到港的时间,省得备好货却等不到船来;提高预付款比例把定金锁定下来;优先找在中国交通部备案的承运人做生意;合同里一定要写清“发货人(卖方)为托运人”,把订舱和交货的主动权握在自己手里。 另外把提单给银行托管也是个办法。把收货人栏留空或者写成“凭开证行指示”,让银行成为第二道关卡。提单流转的时候必须经过银行背书确认才能生效,这样能降低无单放货的概率。 再有就是找中信保提前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那些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做个“事前刹车”,把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都锁定住了。要不然等到货款收不回来再打官司折腾半天,那判决容易追款难的尴尬局面可就不好看了。 真的等到货物被提走了还有救吗?说实话大使馆、国际官司或者收账公司这些手段不仅费时费力成本高得吓人,而且往往是治标不治本。真正的防线只有一句话——事前防范永远比事后补救管用得多。 说到底物权才是外贸人的生命线啊!有时候为了省几美元去跟客户讨价还价根本没必要去省这点钱,甚至可能把整笔生意都弄丢了。谁掌握了提单谁就掌握了货物的所有权。从选术语到锁环节再到投保险,每一步都是给货物加一道安全锁。把风险前置处理好了,利润才能真正落袋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