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定事由申请再审。其中,“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是实践中常见且重要的再审理由之一,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救济。问题在于,什么是“基本事实”、其范围如何把握,往往是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时首先要厘清的关键点。
再审制度重在纠错而非重复审理,能否抓住支撑裁判结论的核心事实并以证据加以检验,是其发挥功能的关键。对当事人而言,依法维权不仅需要权利意识,也需要证据意识与程序意识;对司法运行而言,围绕核心事实与证据规则形成可预期的标准,既有助于提高纠错效率,也能增强裁判的公信力与终局性,让公平正义建立在可核验的事实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