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了一起有趣的劳动纠纷,事儿是这样的。2024年12月,厦门的小李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了点麻烦。他找工作的时候收到了一家公司的录用通知,这个通知上明确写着岗位、薪资、报到日期这些关键信息。小李看到这个通知觉得很靠谱,就把其他工作机会给推掉了,还专门做了入职的准备。 结果呢,就在他准备去报道的前一天,公司突然给他打电话说,原定的岗位取消了,要把他调去做视频号运营。这两个岗位的差别很大,小李觉得这就是公司单方面更改了核心约定。他不愿意接受这种变动,公司那边也不给好脸色看,还拒绝跟他签劳动合同。 小李心里挺委屈的,觉得自己因为这家公司失去了其他机会。他就把公司告到了集美区法院。法院审理的时候觉得这种情况挺典型的。法官认为这个录用通知其实就是公司给小李发的一个“要约”,是要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小李因为相信这个通知才放弃了其他工作,这时候双方已经进入了合同缔结的关键阶段了。 公司呢?完全没有证据证明提前告诉过小李岗位会变动。他们居然在入职前夕就单方面改了约定,这太不讲诚信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违背诚信造成对方损失的话,就得赔人家钱。 最后法院判决这家公司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让他们赔偿小李的损失。二审法院也维持了这个判决结果。海峡导报记者陈捷和通讯员黄星源报道了这个消息。你要是有兴趣的话可以关注一下海峡导报的微信公众号(ID:hxdb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