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法内部承包认定都有各自的指导意见

全国各地的高级法院在内部承包认定方面,都有各自的指导意见。北京高院对内部承包行为是这么认定的:一个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部分或者全部工程,交给其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员工去施工,而承包人本身还得管理整个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对外承担合同权利义务。这个就是典型的内部承包。同样,四川高院和河北高院对内部承包的界定也差不多。四川高院要求建筑企业除了把工程交给下属施工外,还要给资金、技术、设备和人力等方面支持。河北高院也类似,要求企业要给予支持,且要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社保凭证、工资发放证明等来判断是否是职工关系。福建省高院则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有效,当事人以无资质为由主张无效的情况不予支持。浙江高院也是这个意思。 最高院在2020年和2021年分别审理了两个相关案件,都支持了内部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其中一个案例是关于邹修明和成都建设公司燕家河项目部之间的《施工协议》。根据2013年10月23日签订的协议内容显示,甲方有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参加技术交底等一系列责任,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领导指挥。实际履行中也能看到成都建设公司管理着人员、财务等方面工作。因此法院认为这个协议不是违法转包而是内部承包。另一个案例是北方总承包公司和金世品之间的《合作协议书》。金世品虽然当时不是该公司员工,但系下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且在履行合同期间被聘用,并且接受监督、遵守规章制度等管理要求。所以二审法院认定金世品与建工公司之间存在内部承包关系,《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 安广厦公司和成都建设公司燕家河项目部、金世品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还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在这次讨论中提供了相关观点。邹修明和金世品分别以实际施工人或者挂靠关系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都未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