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民航运行高度依赖秩序与规则,任何扰乱行为都可能被风险放大。近段时间,个别旅客机舱内滋事、斗殴、辱骂殴打乘务人员,甚至违规触碰、开启应急出口舱门等“机闹”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编造、散布“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的案例也不时出现。对应的违法犯罪数量虽非高发,但一旦触及航空安全底线,影响航班运行、公共安全感乃至社会心理预期,具有典型的高风险外溢特征。实践中,部分行为究竟是一般治安违法、民事侵权,还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标准不够统一,导致惩治与预防效果受影响。 原因——一上,航空安全具有强专业性和强时效性,飞机不同运行阶段风险差异巨大,行为危害程度的判断需要更细化的法律标准支撑。另一方面,互联网传播加速叠加公众对航空安全高度敏感,使得虚假恐怖信息更易造成恐慌与连锁反应。,今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将施行,新增安全保卫专章,对民航安保提出更系统要求,客观上需要刑事司法规则更明确与之衔接的罪名适用、证据把握和裁判尺度。最高法、最高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民航主管部门等意见基础上,形成并发布该解释,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 影响——解释的出台,意在把民航安全这条“不可触碰的底线”在刑事司法层面进一步落细落实:其一,提升规则可预期性。通过明确行为构成犯罪的关键条件,有助于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和认识分歧。其二,强化对高危行为的震慑。对足以危及飞行安全、扰乱航班与机场运行的行为以刑法规制,释放严惩信号。其三,促进社会综合治理。通过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协同,形成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相衔接的治理闭环,推动行业治理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全链条治理”延伸。 对策——解释围绕突出风险点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则安排。 一是明确“违规开舱门”等行为的入刑边界。解释强调,并非所有违规开启舱门行为都当然入刑。只有在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且达到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程度,才可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对于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等情形的违规开舱门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该规则既坚持严惩高危行为,又避免将一般性过错简单刑事化,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是细化机舱内暴力滋事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以列举方式对飞行中在机舱实施暴力行为、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形作出规定,并特别提示对乘务员实施暴力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乘务员承担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职责,对其施暴不仅侵害个体权利,更可能削弱机上秩序控制与风险处置能力,具有更直接的公共安全危害性,明确标准有助于提升处置权威与效率。 三是从严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虚假恐怖信息。解释结合民航领域风险传播特点,对既有规定改进:只要行为影响航班、机场正常运行,或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即应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认定为“严重后果”,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明确,无论明示还是暗示方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符合条件的均可入罪,以防“打擦边球”逃避追责。 四是对破坏民航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无线电通信等行为给出指引。随着航空运行数字化、网络化程度提高,信息系统与通信秩序已成为安全运行的重要支撑。通过明确相关罪名适用方向,有利于应对新型风险,推动民航安全治理向系统性、技术性领域延伸。 前景——从行业治理看,解释与民用航空法修订同步推进,发出以法治方式守牢民航安全底线的鲜明导向。下一步,规则落地效果取决于多部门协同:一是完善机场、航司与公安等联动处置流程,确保证据固定、风险处置、后续追责无缝衔接;二是加强对旅客的普法宣导与信用约束,让“红线”清晰可见;三是推动对扰乱秩序、侵权损失的依法追偿,通过民事责任促使行为人付出应有成本;四是针对网络谣言与虚假恐怖信息,健全快速核查、权威发布与平台治理机制,减少恐慌扩散与运行扰动。可以预期,随着标准明确、处罚有据、协同更紧,民航运行秩序将进一步规范,社会公众对出行安全的信心也将得到强化。
航空安全事关重大。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既回应了社会关切,也展现了司法机关维护公共安全的决心。在法治保障下,中国民航将为旅客提供更安全、可靠的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