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刘某因为手头紧需要用钱,就给何某打了个借条。借条上面写得清清楚楚,是借了2万5。何某就分了四次把钱转给了刘某,总共打了22900元。等到了年底,刘某却没还钱,何某催了好多次也没用,最后只能把刘某告到了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之后,觉得这种“砍头息”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说了,利息不能提前在本金里面扣掉。如果提前扣了,就要按照实际收到的钱来还本付息。虽然借条上写了2万5,可是何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实际转了22900元。何某也没法证明自己用现金或者其他方式把剩下的2100元给了刘某。 法律规定,要证明把钱全交了,得让借钱的人拿出证据。何某没拿出来,所以法院就认定实际借给刘某的本金是22900元。最后芦溪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得把这22900元还给何某,何某要求按2万5还钱的请求没有被支持。判决下来后,双方都没上诉,这个判决现在已经生效了。 所以呀,借钱的时候要是碰到了这种“借钱打折扣”的情况,很可能就是遇到了“砍头息”。法律不允许这么干,以后大家要是遇到类似的事儿,一定要拿证据说话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