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220万元,明确飞行员失能险“如实告知”边界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月,飞行员石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失能收入损失险,保额220万元。投保时,他按要求提交了飞行执照、教员执照、体检合格证等材料,并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合同生效后,石先生因冠状动脉肌桥、腔隙脑梗死等疾病住院治疗。2024年1月,中国民用航空局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认定其体检不合格,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石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已患病为由,称该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理由是石先生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法院审理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阶段的健康询问存在缺陷。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保险业务员仅要求石先生提供执照和登机牌等材料,未进行具体健康询问。虽然事后保险公司提交了《健康调查问卷表》,但其中的问题均为概括性询问,无法证明其尽到了明确询问义务。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也指出,保险人以违反概括性条款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询问不够具体,难以认定石先生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行为。 三、核保程序的关键环节 法院还发现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存在疏漏。石先生提供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明确标注“限制每月飞行时间不超过60小时”,这本应引起保险公司注意。但保险公司未深入核查其健康状况,仍出具了保单。这个行为表明其认可了投保人的体检结果及健康状况。 四、判决的法律意义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应拒赔。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已认可投保人的体检证明,就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一判决明确了保险公司的核保义务,强调其在投保过程中应尽审慎职责,不能既在核保时认可资格,又在理赔时推卸责任。 五、对保险行业的启示 本案对保险行业具有规范意义: 1. 投保阶段应进行具体、明确的健康询问,避免笼统提问; 2. 对投保人提供的体检证明需认真审查,尤其是有限制条件时; 3. 核保与理赔标准应一致,不能以既往症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这起案件不仅涉及个体权益保护,也对保险行业的契约精神提出拷问。当技术简化投保流程时,如何平衡效率与公平、风险与责任?判决提醒市场主体:只有坚守诚信原则,才能在快速发展中守住风险管理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