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中的期限困境 在民事、行政诉讼实践中,常见这样的情形:某些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动申请再审,但法院已因其他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启动了再审审理程序。此时,原未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能否在再审庭审中补充提出再审申请,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这个期限设置的初衷是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产生了新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态度 对超期未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能否在再审审理中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并非一成不变。在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的,应当一并审理和裁判。这一观点说明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倾向。 然而,在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金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则以当事人在再审庭审中提出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审理。这两个案例的不同处理方式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差异。 制度逻辑的深层思考 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则的角度分析,再审程序的核心目标是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虽然未在法定期限内单独提出申请,但其再审请求与已启动的再审案件审理范围直接有关,允许其在再审审理中补充提出,更符合"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司法原则。这种理解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实际权益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更阐明,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应予审理。这一表述为超期当事人提供了新的权利救济思路。 多元化的救济路径 在再审申请可能被驳回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有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当事人可以在再审庭审时仅提出再审请求而非申请再审,只要该请求未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法院应予审理——从而规避因超期而被驳回的风险。其次,即使不能提出再审申请,当事人仍可作为原审当事人参与再审审理,针对其他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发表意见,提交证据进行反驳,维护自身实体权利。第三,若在再审审理中的申请因不符合条件被法院驳回,当事人还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寻求检察监督的救济途径。 这些多元化的救济机制形成了相互补充的权利保护体系,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因程序问题而完全丧失。 实践指导与建议 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来说,在再审审理中提出再审申请并非绝对禁止,但需要严格满足主体、期限、请求关联性等条件。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规范地提出申请。必要时应当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申请符合法定要求,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充分认识到,即使申请被驳回,仍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参与再审程序,维护自身的实体权利。
再审制度的价值在于纠错,也在于定分止争;对于“逾期未申请者能否在再审中补提”的现实问题,关键是厘清法定期限、审理范围与实质公平之间的边界与衔接规则。当事人应增强程序意识,把握救济时效;司法机关也有必要继续统一裁判尺度、提升规则可预期性,以更稳妥的制度运行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