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部分场景“只收码不收现”仍时有发生。移动支付快速普及,扫码支付等方式大幅提升了交易效率,但个别收费单位、经营主体以管理便利、成本控制等为由,对现金支付设置障碍,甚至拒收或变相拒收现金。一些无人值守设备、封闭式园区统一结算系统、线上预约线下交付等新业态新模式,支付方式提示、现金转换渠道、零钱备付各上也可能存在不足,影响老年人、外来务工人员、临时访客等群体的基本支付需求,进而引发民生困扰和消费纠纷。 原因——支付结构变化叠加管理成本与风险考量。近年来电子支付在零售、交通、文旅等领域渗透率持续提高,经营主体倾向于通过“少现金”降低找零、清分、保管成本,减少假币风险和账务复杂度;部分自助机具和统一结算系统在建设之初对现金场景预留不足,导致现金入口缺失或服务链条出现断点;此外,少数机构对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认识不够,仍以“系统限制”“不找零”等理由推诿。多重因素叠加,使现金使用虽减少但仍存在刚性需求这个现实被忽视。 影响——关乎支付公平、消费活力与公共服务韧性。现金支付是我国法定支付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现金流通便利度既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提升公共服务包容性的关键环节。现金被排斥,容易导致特定群体在就医、出行、缴费、旅游等场景受阻,影响消费体验和社会信任;在突发停电、网络故障、系统宕机等情况下,现金还承担着重要的兜底作用。推动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有助于形成更稳定、更有韧性的支付生态,维护市场秩序和民生底线。 对策——新规以分类要求压实主体责任,明确“该收必收、该示必示”。《规定》围绕不同交易形态提出基本要求:对采取人工方式收款、提供面对面服务,以及线上预约、线上交易但线下完成交付且具备当面收款条件的场景,明确应支持现金支付,并保持合理的零钱备付;对无人值守、自助机具等模式,以及园区、厂区、景区、学校等采用“一卡通”结算、统一管理的场所,要求经营主体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并明确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便于公众获得现金服务;对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场景,要求提前公示支付方式,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对委托代收款情形,明确委托方需以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要求受托方接受现金,防止责任“外包”后现金渠道被弱化;同时强调数字政务推广、商业模式创新应充分考虑公众用现需求和突发情况,不得排斥或歧视现金支付。 在现金服务供给端,《规定》更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具有实体营业场所的银行网点应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并提供现金服务;银行应结合现金业务规模、类型和特点,优化网点与自助机具数量和布局,保障不同群体的现金服务可得性;对回笼人民币依法依规做好清点、整点,防止将不宜流通人民币对外支付,降低业务风险;同时,金融机构作为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受托收款方时,应支持人工收取现金,提升服务的可操作性与可达性。涉及的要求从“收款端—服务端—受托链条”三个维度补齐短板,有利于推动制度落地。 前景——多元支付将走向“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常态化治理。随着新规施行,各地对拒收现金、变相拒收现金行为的治理将更有依据,支付标识、公示义务、零钱备付、现金转换渠道等将逐步规范,投诉举报与纠纷处理也有望更顺畅。下一步,关键在于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与普法宣传,推动经营主体将现金服务纳入流程设计和应急预案;金融机构则需提升网点服务和自助设备布局,提升零钞供给与现金服务体验。制度约束与服务升级并举,现金与非现金支付有望实现更高质量的协同发展,为消费复苏、文旅出行、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提供更稳固的支付支撑。
在数字化转型进程中,如何平衡效率与公平、创新与包容,始终是政策制定需要回应的问题。此次新规的落地既是对法定货币权威的维护,也是对支付公平底线的坚守。当科技持续改变生活方式,制度保障应确保不同群体都能便利支付、不被排除在外——这正是金融治理现代化应有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