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虚拟货币炒作扰乱金融秩序,跨境风险易向境内传导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对应的风险的通知》,就虚拟货币相关风险再次作出制度提示和监管要求。通知明确,我国境内对虚拟货币继续实行禁止性政策: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通知同时划出关键边界:未经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批准,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与人民币挂钩的稳定币;中国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也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原因:匿名性与去中心化叠加,易诱发投机与违法犯罪 近年来,部分虚拟货币借助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本等形态,以数字化方式存在并通过网络点对点交易,表面“去中心化”、跨地域流转,但普遍缺乏价值支撑和有效监管约束,价格波动剧烈,容易被用于投机炒作和市场操纵。更需警惕的是,相关活动往往与非法集资、诈骗、洗钱、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交织,隐蔽性强、传播快、波及面广,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带来现实压力。若与人民币挂钩的稳定币在境外发行并流通,还可能借助支付场景扩张产生外溢影响,冲击货币主权与跨境资金管理。 影响:明确法律属性与监管边界,稳定市场预期并压缩套利空间 通知再次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征,不具有法偿性。这个表述从法律定位、市场准入和监管尺度三个层面进一步稳定预期:一是再次明确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减少其在交易、支付、定价等场景被误用的空间;二是对“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行为作出明确禁止,规则更清晰、执行更直接;三是进一步统一跨境发行与跨境服务的监管口径,针对虚拟货币跨境流转后风险回流、资金外逃和非法经营等难点给出更明确的治理边界。 对策:以“零容忍”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强化跨部门协同与跨境治理 通知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凡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或对手方等服务的,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将被一律禁止并依法取缔。同时,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境内主体非法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意在从供给端切断“境外平台—境内用户”的链条,压缩跨境套利空间和监管空档。 从治理路径看,此次联合发文延续“穿透式监管”思路:不仅覆盖交易环节,也延伸至发行、推广、支付结算和跨境服务等链条;不仅约束境内主体,也对境内主体控制的境外主体提出要求,防止借“出海”变相规避监管。下一步,跨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涉案资金追踪处置预计将加强;面向公众的风险提示、投资者教育以及对非法营销的清理整治也将同步推进。 前景:监管将更重“防外溢、防变相”,推动金融科技在合规框架内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虚拟货币风险正呈现技术化、跨境化、链条化特征,监管重点将从“事后打击”更多前移到“事前阻断”,并压实全链条责任。随着稳定币在部分市场加速扩张,借稳定币概念进行变相融资、非法支付结算和跨境资金转移等行为,预计将面临更严格的识别与处置。另外,通知再次强调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法律属性,有助于引导资金回归实体经济与合规金融市场,推动金融科技在可控、可管、合规的框架内开展创新。
八部门联合发文,指向清晰:遏制虚拟货币对应的风险外溢,维护金融秩序、货币主权与金融安全;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加速融合的背景下,如何在防范技术滥用的同时为合规创新留出空间,仍将考验监管能力与治理协同。可以预见,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将继续在支持发展与防控风险之间保持平衡,并在跨境治理等议题上提供可借鉴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