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黑恶势力隐蔽化与未成年人被操纵利用现象值得警惕。
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24日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多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以及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反映出在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背景下,黑恶犯罪仍具有一定存量,且在部分地区出现成年人纠集、操纵未成年人参与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
这类案件往往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企图形成非法影响和强势地位,损害群众安全感,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原因:多重因素交织催生“拉拢未成年人”新动向。
一方面,常态化扫黑除恶持续高压推动黑恶势力收缩转移,为逃避打击,一些团伙倾向于利用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以及易受裹挟等特点,降低作案风险、增强团伙流动性。
另一方面,个别未成年人长期脱离学校教育和家庭监管,处于失学、失管、失教状态,社会交往圈复杂,容易被不法分子以金钱诱惑、关系控制、暴力胁迫等方式拉入团伙。
此外,黑恶势力渗透基层治理薄弱环节,通过“关系网”“保护伞”谋求庇护,也增加了案件发现和彻查难度。
影响:危害不仅在于个案,更在于对治理秩序与青少年成长的双重侵蚀。
黑恶势力以“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为主要特征,直接侵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影响营商环境和基层社会稳定。
未成年人一旦被卷入有组织犯罪,容易形成从“小错”到“重罪”的滑坡效应,造成行为模式固化,增加再犯风险;同时也会对同龄群体产生示范性负面影响,诱发校园周边治安问题,削弱社会对法治权威的信赖。
对司法机关而言,如何在依法惩治与教育挽救之间把握尺度,是常态化治理中的重点与难点。
对策:坚持“严格依法、不漏不凑”,在从严惩治与分类处遇中提高治理精度。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党中央对常态化扫黑除恶作出系列部署,检察机关将纵深推进相关工作,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
在案件办理上,突出“打准打实”: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以及为其提供庇护的“保护伞”,依法从严惩处,严格把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条件;对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者,依法提出更为严厉的量刑建议。
与此同时,注重“区别对待”:对不同参与者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分类处理,既防止简单化一刀切,也防止纵容式从宽。
围绕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的认定与处置,检察机关强调坚持实事求是与保护优先并重。
对成年人操纵、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坚决斩断“以未成年人为工具”的犯罪链条。
对未成年人是否构成涉黑涉恶犯罪以及是否认定为组织成员,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
在具体把握上,既要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文化程度、成长经历、就学就业情况等因素,也要审查结伙目的动机、行为性质、作案手段方式、危害后果、组织成熟程度、经济来源及用途等关键事实:对身心发展较为成熟、主观明知并有加入意愿、客观上积极参与严重违法犯罪且作用明显者,可依法认定为团伙成员;对应当教育挽救的,依法落实附条件不起诉、专门矫治教育、帮教回访等制度安排,推动实现惩治与预防的统一。
在协同治理方面,检察机关将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配合,统筹推进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完善线索移送、证据审查、庭审指控与追赃挽损等机制,提升办案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同时,推动源头防治,把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与未成年人保护、学校治理、社区矫治、家庭教育指导相衔接,及时堵塞监管漏洞,减少青少年被拉拢、被操纵的空间。
前景:常态化推进将更强调法治化、精准化与长效化。
随着专项斗争向常态化机制转换,治理重点将从“集中打击”向“系统治理”延伸,既要求对黑恶犯罪保持依法严惩的力度,也要求在证据标准、罪名适用、程序规范上更严格、更统一。
可以预期,围绕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的司法规则将进一步细化,推动“严惩操纵者、精准处遇参与者、强化预防保护”的工作格局更加清晰。
通过持续压缩黑恶势力生存空间、斩断“保护伞”和利益链条,同时补齐家庭、学校、社会协同保护短板,有望从根本上减少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与群众安全感。
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更体现了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的智慧。
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既要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又要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案未成年人,这考验着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社会责任担当。
只有在法治轨道上精准施策,才能真正实现惩恶扬善、标本兼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