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再怎么创新发展也不能牺牲打工者的基本权益

虽说长春市的快递员工伤维权案最终给了个判决,让大家对新就业形态下的用工关系有了清晰认识,但这事儿要从大环境说起。数字经济跟平台经济现在发展这么快,物流、配送这些行业带出来的活儿越来越多。这种工作虽然给人提供了灵活的就业机会,可跟以前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干活的模式和管理方式都变了,变得更复杂、更数字化。这就导致了不少劳动者在维护权益,特别是工伤保障这块,遇到了不少新麻烦。 这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终审判决,就把这事儿的法理讲得特别透彻,还给以后处理类似案子指了条明路。当事人张某是给某物流公司干活的,面试是公司负责人面的,后来他就在公司指定的地方收快递、打包、上门取件这些活儿。他要接受公司考勤管理,工钱是平台先算好转给公司,再由公司发给他。但是双方一直没签过书面合同。后来张某受了工伤,找公司要工伤保险待遇时,公司就说他俩是按单结算的合作关系,不承认有劳动关系,想赖掉他们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种争议其实挺典型的,关键就是新业态下怎么分清楚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合作。我国法律认定劳动关系主要看两点:一个是劳动者是不是归用人单位管,还有一个是经济上是不是跟用人单位挂钩。长春中院在二审的时候就严格照着这个原则来查案子。 法官觉得吧,张某干的活儿都是物流公司的主业内容,上班的地方也被限定在公司管的范围里头,要是想请假还得找负责人申请。这就说明张某在工作安排和自由上特别听公司的话。公司那边面试他、考勤这些行为,早就不是单纯协调一下就行的了,已经有了劳动管理的样子。 再看经济这块儿,虽然平台是一笔笔算佣金的,但钱最后是物流公司发给他的。而且公司还能扣他押金。这说明张某不是自己完全独立经营、自己赚钱自己赔的独立个体户了,对公司的经济依赖非常大。物流公司在平台和劳动者中间起着关键作用,管着钱的事儿,这就更坐实了他们是用人单位的身份。 结合上面这些特点看,法院认定张某跟物流公司确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条件。既然是劳动关系了,那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必须给张某的工伤负责。一审判得没错,二审也就维持原判了。 主审法官还特意说了个现象:现在有些老板为了少花钱、不交社保,就签那种名义上的“合作”或者“承揽”协议来糊弄事儿。不过法律不会只看你签的什么名字是不?它要看的是实际怎么安排权利义务。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本质,就算没签合同也是受保护的。尤其是工伤保险这块特别重要,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不能活下去、健不健康。 长春这个案子判下来不光帮了张某讨回公道,还有很大的榜样作用。它给市场传达了个明确信号:新业态再怎么创新发展也不能牺牲了打工者的基本权益。不管用工模式怎么变,那个从属性原则才是判断权责的基础。各个单位都得依法把用工规范好、把责任扛起来;新就业的打工朋友们也要懂点法律知识、把证据留好。 以后司法和仲裁机关会接着用一个个案子来把规则定清楚,推动这种新的用工环境变得更规范、更健康。让劳动权益保障的阳光能照到每一个辛勤劳动的人身上。这既是法治社会该有的样子,也是让平台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