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2013年那会儿,张某因为欠钱不还,秦某一怒之下把他告了,顺便还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把张某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都给冻结查封了。后来调解不成,秦某就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分别在2016年和2019年又正式查封续封了这套不动产,秦某就成了首封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最优先。 谁知道到了2020年9月,事情有了变化。一个叫温某的人带着法律文书进了已被查封的房产里大搞装修,说是他有个仲裁裁决,成了轮候查封权利人。按规定轮候查封得等首封解除才生效,现在张某又跑了,温某怎么就能说他租下了这套房子呢?这太蹊跷了。 面对这种情况,秦某赶紧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复议,但因为程序问题都没成。一直到了2023年2月,他实在没辙了,只好去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湖北省检察院很重视,把这个任务交给了襄阳市检察院,襄阳市院又联合老河口市检察院组成了联合办案组。 经过初步调查,办案组怀疑这是个虚假诉讼。他们决定从源头查起,用客观证据来破局。一开始看卷宗就发现问题大了,温某在仲裁时对借钱的事儿前后说法不一致。 先是说他跟张某好几年前有过多次借贷,一共320万元;到了庭审上又改口说是2013年3月一次性借给张某建房320万元,说当时把银行卡给张某用了。这关键的事实都对不上,给调查留下了突破口。 办案组把重点放在温某提交的那47笔所谓的“借款”对账记录上。通过跨区域检察协作调取银行流水后发现不对劲的地方: 第一点是资金流向太异常。47笔记录里有41笔交易地点根本不在张某的老家附近,好多取现是在北京、深圳的ATM机上进行的。有28笔都是现金支取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些钱真的交到了张某手里。 第二点是关键的说法被证伪了。温某说是把卡交给张某用了,可其中一笔70万元的记录显示,取现的人是温某本人,地点在北京。这跟“张某持卡使用”的说法完全自相矛盾。 第三点是账户往来存疑。那张涉案的银行卡在所谓的出借期间,往一个叫江某的账户转了很多钱。温某说是对张某的借款但不认识江某。更奇怪的是后来那张卡还给温某了之后江某又往卡里转钱。这种循环交易很难用正常借贷来解释。 综合所有证据来看,检察机关认定温某和张某之间的借贷没有真凭实据支持,仲裁裁决里的关键事实高度存疑。温某拿着这份裁决去申请轮候查封并装修房子,就是想用法律程序干扰法院的正常执行秩序,侵害秦某的合法权益。 于是检察机关向法院发了检察建议指出原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可能是伪造的建议法院审查处理。在检察监督下相关程序重新审视了一遍温某的权利没能得逞秦某作为首封权利人的地位得到了维护。 这个案子是检察机关发挥职能联动办案的好例子也说明了想搞虚假诉讼干扰司法秩序是行不通的法律的防线不容挑战司法公正的底线必须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