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分钱这事儿不能光靠“一嫁了之”来简单处理

这事儿得从01案情说起,张某当年在外打工认识了王某,登记结婚后一直没把户口迁到王某所在的村集体。到了2018年7月,两人离了婚,张某没分到房子,还继续在外头过日子。等到2019年3月,她在外地生了个儿子,直接把孩子的户口落在了跟父母共用的那本户口本上。直到2021年,村民小组那块荒山被拿去建风力发电站了,大家伙儿开会定了个规矩:“已经嫁出去的女的,不管户口在不在村里,都没资格分钱。”张某去要土地补偿费被拒绝后,干脆把官司打到了法庭上。 到了法庭上,最大的分歧就是张某到底算不算这个村民小组的成员。一种观点觉得她早就没资格了,说她嫁给外地以后,离婚后长期不回村里住了,身份早就变了;另一种看法却认为资格还在呢,觉得不能光看户口在哪儿,得把生产生活的情况、基本生活有没有保障这些因素都给算进去。反正张某户口没迁走、土地还在她名下、孩子也在这户口本上,那就得认她是本集体的成员,有权利分钱。 我是这么看的,还是支持第二种说法。首先法律上有规定:《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3条就说了个大原则,“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基本生活保障功能”这三样东西得一块儿看;特别要查清楚当事人有没有拿到别的东西来代替这些基本保障。反正一句话——别轻易就把妇女、儿童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给剥夺了。 再说说农村里头那些外嫁女的事。过去大家都讲究嫁出去就算是进了别人家的门了,“落户”就是融入新集体的标志。但法律可不是只看你落没落户这回事儿,只要一个女人在嫁过去的地方扎下根来,过上了比较固定的日子,那她就算是取得了新集体的资格了。 咱们还得对比一下离婚后的几种情况:第一种是离婚后还在那边生活,也有自己的承包地——这资格肯定还在;第二种是离婚后又结了婚——在新地方又有了新的生活圈子——那就有了新资格;第三种是离婚后既不回原来的老家也不另找对象——要是没别的办法保障生活了,通常还是会回到父母身边——那她就该有父母那边的资格。 照这么看张某属于第三种情况。她离婚后既没在那边分房子分土地,也没再找对象结婚,而是跟父母一起种地过日子,孩子也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综合这些事实看,她还得算是原来那个村民小组的人,自然就得跟别的村民一样把土地补偿费分到手。 农村分钱这事儿不能光靠“一嫁了之”来简单处理。咱们得跳出只看户口的老框框,把生产生活的情况、有没有基本保障、还有农村的老习惯这些因素都放在天平上去称一称。只有这样才能让像“外嫁女”、“离婚女”这些弱势群体在法律和情理之间找到那个公平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