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源于一段年龄差异较大的恋爱关系。
根据裁判文书记载,1992年出生的王某甲与00后男实习生范某交往期间,因男方尚无稳定收入来源,女方主动承担了二人的主要生活开支。
在恋爱期间,王某甲为范某进行了多笔转账,并购置了摩托车、苹果系列电子产品等物品,累计支出金额超过9万元。
这些支出在当时被女方视为维系感情的正常投入。
然而,2024年11月双方关系破裂,事态随之发生转变。
分手后,范某主动出具了一份欠条,承诺分期偿还8.9万元。
这份欠条本应成为双方和平解决纠纷的途径,但范某仅偿还了1500元便停止履行义务,拒不继续还款。
面对男方的失约行为,王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律争议。
范某提出了两项主要抗辩理由:其一,他声称出具欠条系受到胁迫,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其二,他辩称恋爱期间双方互相花费金额相当,这些支出应属于维系感情的无偿赠与性质,分手后不应返还。
这些辩词反映了一些人对恋爱期间经济往来性质的模糊认识。
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明确界定。
法院认为,案涉欠条是双方分手后对恋爱期间支出进行的结算,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协议,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处理。
对于范某提出的"受胁迫"主张,法院指出其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支撑,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同时,法院认定范某在出具欠条后仅部分履约,随后拒不继续偿还债务,已构成预期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判决范某返还剩余的8.75万元本金,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其承担。
这一判决结果明确了法律的态度:在恋爱关系中,当事人以欠条等书面形式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后,该协议就具备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能因为双方曾经的恋爱关系而否定其效力。
该案的判决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
根据法院的相关分析,在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中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小额日常消费支出,如日常饮食、娱乐等,通常被认定为维系感情的无偿赠与;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元、1314元等象征性数字,也通常被视为赠与性质。
但是,如果涉及大额支出,特别是购置贵重物品或房产等,且附带有结婚、共同生活等目的的,法律会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最为关键的是,当双方分手后以欠条、借条等书面形式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就标志着双方已经改变了原有的赠与意思表示,转而确立了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此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偿还。
这一判决反映了当代法律对于恋爱关系中经济往来的理性态度。
法律既尊重当事人在恋爱期间的经济支持和帮助,也保护当事人在理性分析后的合法权益。
当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后,法律就将其纳入民事法律的保护范围,不再以恋爱关系的名义予以豁免。
情感不应被金钱绑架,金钱往来也不能脱离规则运行。
此案提示公众:当感情与财产交织时,最重要的是边界清晰、表达明确、证据完备。
以法治方式厘清权利义务,既是对个体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诚实守信社会风尚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