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规定了刘艳玲负责编写并由博山法院发布。 马聪聪编辑了这篇文章,大家看的时候要注意辨别真伪。 在银行和借款人孙某某的一笔债务里,孙某某因为生病离世了,欠了银行五十多万本金加利息。 孙某某把名下房产抵押给银行,还找周某做连带担保人。 银行把孙某某的继承人张某、孙某、宋某都告上了法庭,让他们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钱,周某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还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庭审时,孙某某的三个继承人都表示放弃继承权。 可法院通过调查发现:房子是孙某和宋某在住,张某还拿走了孙某某的企业年金和保险金。 张某那份公证书只说放弃了房产的继承权,没证据表明他把别的遗产继承权也全放弃了。 所以,在这些继承人没把遗产交给当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管理之前,他们还得在实际控制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还债。 案子结了以后,双方都没上诉,判决生效了。 法官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借款人死了,所有继承人都不要遗产了,是不是就不用还钱了? 民法典规定放弃继承是个人意愿,但生活中有人借此逃避债务。 如果所有继承人都不承担责任,可能导致没人还钱甚至转移财产。 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有两方面麻烦:一是遗产在官司里说不清道不明,债权人找不到人;二是大家都不管是不是真的不用负责。 民法典还规定没继承人时民政部门或村委会能直接当遗产管理人。 有继承人的话,大家得选个管理人;选不出来的话由大家一起管;全放弃的由当地民政或村委会管。 所以不能简单觉得放弃继承就直接让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在管理范围内还钱。 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不再享有财产权,管理遗产的职责还在他们身上。 除非他们依法把管理权移交给相应部门或者村委会,否则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出发他们得举证说明自己已经移交了。 继承人没能举证说明移交了管理权的话,依然算是遗产管理人,得在遗产范围内处理债务。 所以法院要审查放弃继承是否合法,还要查清财产处理情况。 法条链接涉及遗产定义、继承人范围、遗产管理人选任和清偿责任等内容。 (刘艳玲编写,博山法院来源,马聪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