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说起来挺惨的,就是陈某摔残了,大家还在吵到底谁来赔。陈某是村里的支部委员,干着入户的活儿,结果摔成了十级伤残,花了18.9万多块钱。镇政府那边不愿意掏钱,村委会也不想认这个账,最后法院把两家叫一块儿调解了一下,镇政府给了11.32万,村委会补了4.85万,这事就算了。 虽然案子了结了,心里那块石头却还是放不下。毕竟是村支委,在干活的时候受伤,这算不算工伤呢?谁也说不清楚。 现在有三种主流的看法在打架: 第一种叫职务行为说,意思是干活的时候摔伤算工作受伤,老板就得赔。 第二种是工伤拟制说,觉得村里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也算是个组织,把村干部当职工看也说得过去。 第三种是健康权纠纷说,说既然是自己摔的,别人也没动手动脚,那就是自找倒霉。 这三种说法各有各的道理,但也各有各的漏洞。要么把村干部排除在外不管不顾,要么说他们是自甘风险不肯赔。法律在这儿卡了壳,把村干部逼进了一个谁也说不清楚的灰色地带。 其实说到底就是个身份的问题。村干部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正式员工,是老百姓选出来的人却又要听政府的使唤。这种双重身份让法律体系没法给他们一个准确的定位。 现在最要紧的不是争论谁该赔钱,而是赶紧补上这个制度漏洞。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家心里有底。 我觉得可以参考公平原则和受益人补偿的道理来解决。 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说事儿吧。 就算镇政府和村委会没犯错也没侵权,但毕竟是他们让陈某干活才受伤的。 既然是为了公家的事儿才受的伤,受益人在他们占便宜的范围内出点钱补偿一下也是合情合理的。 就像最高人民法院有个司法解释讲的那样。 只有把村干部这种特殊的群体纳入到保险或者保障体系里去,乡村振兴才有希望。 毕竟咱们振兴乡村需要的是一支不走人的队伍和一套让人留得住的安全网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