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方搞了个公开招标,结果有个音乐节闹出了大动静

眼看快过年了,演出市场本来挺红火,结果有个音乐节闹出了大动静。主办方找承办方搞了个公开招标,他们当时拍着胸脯说要请来甲、乙、丙三个大明星,还估摸着能收1340万元的票房。双方签了份大合同,总价1250万元。主办方按规矩先给了承办方860万元的前期费。可等到真正要办活动了,承办方发来消息说阵容变了,原来那三个大明星不来了,换成了丁、戊、戌等人。主办方当时在法庭上说没同意过换人,但法院发现主办方拿到新名单后,非但没提反对意见,还在自己的官方平台上大肆宣传新阵容。这演出最后还是按计划办了,可一算账,实际票房才200万元,跟当初承诺的1340万元差得老远,连预期值的15%都没达到。 主办方觉得亏大了,把承办方告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说对方擅自换演员导致票房惨淡。承办方解释说之前想搞个跟某电影节联动的活动,但主办方没能拿到授权,主题得改成普通音乐节。原本那些电影明星都是为了电影节来的,主题变了人家不乐意演了,所以才换人。法院最后判决说,之前投标文件里写的“拟邀请”说明演员名单并不是死的,承办方给对方发了消息后对方也没反对反而还宣传了,这就等于默认了。关于票房的问题,法院认为合同里明确说了承办方要负责活动效果,票房是关键指标之一。现在实际票房200万元跟预期的1340万元差得太多了,只实现了15%,这就证明活动没达到预期目标。 承办方是要负责效果的那一方没做到位,得担责赔钱。这事儿虽然结了案,但给搞文化演出的人提了个醒。主办方签合同时得把权责写明白,特别是怎么定艺人阵容、效果不好咋办都得写清楚;要是承办方有大变动不同意得赶紧说清楚留证据。承办方别觉得“拟邀请”就是说说而已,这可是要负商业责任的。法院判得很清楚,只要定了目标就得老老实实兑现。现在咱们的文化市场越来越好,各种活动多得很,这次判罚能让大家都守规矩、讲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