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税收政策的连续性一直是市场关注的重点之一。
三部门此次明确在2026年至2027年继续实施相关安排,针对个人投资者在CDR转让环节的差价所得给予阶段性免税,同时在分红环节延续差别化征税规则,并配套完善代扣代缴与申报要求,释放出稳定预期、支持创新融资的清晰信号。
问题:创新企业以CDR形式在境内融资,是拓宽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重要制度安排。
试点推进过程中,个人投资者参与意愿、市场流动性与制度吸引力,与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密切相关。
若税收安排频繁变动或不明确,容易推高交易成本与预期不确定性,影响中长期资金配置效率,也不利于形成可持续的制度环境。
原因:从政策取向看,延续优惠体现了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资本市场包容性与国际竞争力的考虑。
一方面,创新企业普遍具有研发投入高、盈利周期长、估值波动相对更大的特征,适度的税收支持有助于降低融资与交易摩擦,增强市场对创新资产的定价承载力。
另一方面,试点制度仍在优化完善阶段,需要通过连续、可预期的政策安排,为发行、托管、交易和监管协同留出稳定窗口期。
此次明确两年期限,也有利于市场主体据此进行制度评估与安排调整。
影响:对个人投资者而言,转让差价所得暂免个税将直接降低交易环节税负,有助于提升参与便利度和交易活跃度;在分红环节继续按差别化政策执行,则鼓励更长期持有理念,有利于改善投资者结构和市场运行质量。
对创新企业而言,制度吸引力增强,有望提升境内融资能力与市场关注度,进一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对市场层面而言,政策组合有助于巩固CDR作为连接境内资本与优质创新企业的重要工具,促进资金更顺畅地流向科技创新领域,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对策:公告对征管流程作出明确安排,强调由创新企业在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同时,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税款,允许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规定抵免。
这一系列要求,既体现了对纳税人权益的制度保障,也通过“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提升了征管的规范化水平。
下一步,相关主体需进一步夯实合规基础:存托机构应完善数据归集、扣缴计算与申报校验机制,提升跨境税收信息匹配能力;发行人应加强投资者沟通与信息披露,提升政策可及性和透明度;投资者则应增强合规意识,留存必要的境外纳税凭证与投资记录,依法依规享受抵免和优惠。
前景:从更长周期看,延续优惠并设置明确期限,既有利于形成阶段性稳定预期,也为后续评估政策效果、优化制度设计预留空间。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持续推进,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工具将更加丰富,税收政策也将更注重精准性与规范性并重。
可以预期,围绕CDR的配套规则、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与跨境税收协同等领域仍将继续完善,在稳定预期的基础上推动市场机制更有效率地服务创新企业高质量发展。
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其连续性往往比政策本身更具信号意义。
此次三部门提前明确未来三年的CDR税收安排,既展现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坚定决心,也折射出我国资本市场制度体系建设日趋成熟。
在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交汇的关键时期,这般未雨绸缪的制度供给,将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注入更多确定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