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乐东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敲响了警钟。这起案件涉及一种隐蔽的交易模式——通过"长期租赁"名义规避法律限制,实质进行房屋买卖,最终因房屋违法建设而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案件起源于2019年6月。河南籍女子石某经人介绍,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18万元"租金"获得乐东某村一栋自建楼第六层房屋的"70年使用权",合同还明确约定该使用权可转租、可继承。石某随后分期支付17万元至村民陈某账户。然而,这笔投资最终化为泡影。2020年底,该房屋因属于未经审批的宅基地违法建设,被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面对房屋被拆的现实,石某将刘某诉至法院,主张对方隐瞒了房屋违建的真实情况,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相应损失。被告刘某则辩称双方实为"合作建房"关系,石某系自愿投资行为,且合同中已约定遇拆迁仅按比例分配补偿、不予退款。收款方陈某则声称自己仅为代收款人,不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中发现,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合同的真实性质。表面上看,合同名为"租赁",但其实质内容远超一般租赁关系的范畴。70年的使用期限已远远超过法定租赁期限,合同还赋予承租人转租、继承等权能,这些都是典型的所有权特征,而非租赁权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合同的真实性质为房屋买卖,而非单纯的租赁关系。 更为关键的是,涉案房屋本身就是违法建设。根据涉及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这类交易受到严格限制。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更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认为,买卖此类房屋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案涉合同自始无效。 在款项返还问题上,法院判决刘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及实际收款受益人,应向石某返还全部17万元。但同时,法院也指出石某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作为投资者,石某在交易前未能审慎核实房屋的合法性,对自身权益保护不足。因此,石某主张的利息、律师费等额外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反映出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中存在的多重风险。一上,一些交易参与者通过"以租代售"等变通方式规避法律限制,试图将受限的宅基地房屋买卖转化为看似合法的租赁关系,这种做法本质上是对法律的规避。另一方面,违法建设房屋的存在为这类交易提供了温床,一些未经审批的建筑物被用于交易,最终因行政执法而被拆除,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此外,交易信息不对称也是重要因素,投资者往往缺乏有效途径了解房屋的真实法律状态。 从法律角度看,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法院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会被合同的名义所迷惑,而是根据合同的实质内容进行判断。同时,它也强调了公序良俗原则在房屋交易中的重要作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交易行为不会因为当事人的合意而获得法律保护。 对普通投资者来说,这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警示。在进行农村房屋交易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性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核实房屋的合法性,包括查询房屋是否获得必要的行政审批、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的风险。同时,应当警惕那些通过变通名义规避法律限制的交易方式,这类交易往往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农村宅基地具有多重社会功能,任何试图突破法律边界的交易行为都将面临法律后果。此案提醒我们:交易安全不仅取决于合同条款,更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做好事前合规审查,才能保障投资安全,促进乡村建设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