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正深度嵌入产业升级、公共治理和民生服务。
但在现实运行中,数据“能否流通、如何流通、流通到何种程度”仍面临制度性掣肘:权利归属不清导致交易成本偏高,合规边界模糊带来安全风险,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影响各方参与积极性。
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明确权责边界,成为推动数据要素安全有序流通、释放价值的关键前提。
原因—— 一是数据生成与价值形成具有链条化特征。
原始数据多由用户活动、业务运行等场景产生,后续还需经收集、清洗、标注、关联、建模等环节才能形成可用的数据资源,投入主体多元、贡献形态各异,简单套用传统物权或知识产权范式,容易出现权利失配。
二是数据具有可复制、可多场景复用、非排他性等特点。
若缺少边界清晰的权利结构与行使规则,既可能出现“一权独大”抑制创新,也可能因权利过度碎片化导致“人人有权、无人可用”的困境。
三是安全与发展需要统筹。
个人信息保护、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底线要求,使数据流通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制度需要同时回答“放得开”和“管得住”的双重命题。
影响—— 制度供给不足将直接影响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一方面,权属不明易导致数据交易难以定价、难以确权、难以追责,企业面临较高合规与诉讼风险,数据资源“沉睡”现象加剧;另一方面,若缺少合理的收益分配与权利救济机制,数据来源者难以分享价值、数据处理者投资动力不足,最终影响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公众共享数字红利。
此外,边界不清还可能诱发过度收集、违规使用等问题,损害公众权益与市场秩序。
对策—— 围绕构建数据财产权制度,有关研究提出从主体、客体与权能三方面系统推进,形成可落地、可交易、可监管的制度框架。
其一,明确权利主体及其关系,构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权利结构。
建议以数据处理者为权利配置的关键枢纽,承认其在数据加工、治理与价值挖掘中的投入与贡献,赋予其相应的数据控制、使用与处分等核心权益。
同时,应充分尊重数据来源者的基础性贡献,通过规则化的收益分享与权益保障机制,让其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合理分享数据价值。
制度设计可体现“投入与贡献相匹配、权利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推动形成稳定预期。
其二,科学界定数据财产权的客体范围,划清可交易数据与禁止领域的边界。
可将受保护的对象限定为经实质性投入形成、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数据资源,避免对仅作简单汇集、格式转换等缺乏创造性投入的数据处理活动赋予过度保护,从源头降低权利泛化导致的交易壁垒。
同时,应与著作权、专利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客体区分开来,重点关注“不以独创性见长但具有显著实用价值”的数据资源。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以及个人隐私信息、违法不良信息等,应明确排除在财产权化的范围之外,并设置更严格的合规约束。
其三,建立权能清晰、边界明确的数据财产权行使体系,增强规则可操作性。
可借鉴财产权的一般结构并结合数据特性,形成以控制、使用、收益、处分为核心的权能框架:控制侧重通过访问权限、加密与安全管理实现有效治理;使用强调在合规前提下开展分析挖掘、模型训练、产品优化与经营决策等;收益通过数据服务、许可、增值服务等方式体现激励机制;处分则在依法合规基础上支持转让、质押等市场化安排。
同时,完善侵权救济与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可确权、可交易、可追责”的闭环。
其四,以分类分级管理为抓手,推动“制度+技术+治理”协同。
针对不同敏感程度、不同应用场景的数据,采取差异化流通规则和安全要求,推动建立可核验的合规流程、可追溯的数据流转记录与更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提升流通效率,为要素市场化配置奠定基础。
前景—— 随着数据基础制度逐步完善,数据要素市场有望在规则明确、监管可及的框架内加速成长:一方面,确权与权能规则清晰将降低交易摩擦,促进跨行业、跨区域的数据合规流通,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另一方面,收益分配与权益保障机制趋于健全,有助于调动企业投入数据治理和合规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更高质量的数据供给。
面向未来,制度建设仍需在可操作性、跨境流动规则衔接、行业标准体系完善等方面持续发力,以更好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
数据财产权制度的科学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保护创新者权益、维护数据来源者利益、防范安全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
当前,我国正处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建立健全数据财产权制度,既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的权利配置、科学的权能设计和完善的分类管理,必将进一步激发数据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