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下法院判决白酒商标侵权案 三被告赔偿6万余元

一、案件基本情况 A酒业公司2021年注册了"白某"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3类白酒产品,目前该商标仍有效期内。2023年6月,A酒业公司在济南市历下区一家店铺公证购买了两瓶标有"某某府、白某"的白酒。经当庭查验,产品瓶身正面显著位置印有"某某府"字样,"白某"字样则以较小字体呈现并用环形图形包围,瓶身底部标注有B酒业公司和某汇集团名称。A酒业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其商标权,遂将B酒业公司、某汇集团及销售方济南某小酒馆诉至法院。 二、被告主张与法院认定 被告提出两点抗辩:一是主张在先使用权,称在A公司注册商标前已使用涉及的标识;二是认为"白某"属于通用名称,不应受商标法保护。 法院审理后驳回被告主张,主要基于两点认定: 1. 商标性使用上:"白某"一词经A公司长期推广已形成特定含义,与该公司产品建立紧密联系。作为同行,B公司应当知晓该情况,其使用行为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2. 商标近似性方面: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与A公司注册商标在字形、读音上完全一致,排列方式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且两者同属白酒类产品,完全覆盖A公司商标保护范围。 三、侵权责任认定 法院认定B酒业公司和某汇集团作为生产商,在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具有明显侵权故意。济南某小酒馆作为销售商未尽审查义务,同样构成侵权。最终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A公司6万余元。 四、案件现实意义 本案判决具有重要示范作用:既明确了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边界,也对同业企业提出规范要求——使用近似标识需保持高度注意义务,不能以在先使用或通用名称等理由规避责任。这对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五、知识产权保护启示 随着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企业竞争关键。本案中法院的严格认定,表明了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这也提醒企业在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中,必须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模仿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当"白某"从普通词汇转变为品牌资产,这起案件已成为观察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背景下,如何在保护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间取得平衡,仍需司法与市场共同实践。正如判决所揭示的:商业竞争的本质在于价值创造,而非简单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