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可不能当成一次性买卖看;要赡养费也不能只等想起来了才开口要

绍兴有位姓张的小儿子,当年因为父母超生的缘故被送养给了别人,之后这三十年彼此都没什么联系。现在生父母王某因为脑梗落下了残疾,再加上他那两个大儿子做生意赔了本负债累累,日子过得特别紧巴。王某便想去找那位现在年薪55万的张某帮帮忙。结果电话那头的张某一听就直接回绝了见面的要求,还说自己从来没养过他,一分钱也不给。王某这时候也没招了,不知道把孩子送出去30年以后,这老了是不是还能“要”回来呢?咱们国家的宪法和婚姻法里面写得清清楚楚,成年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就包括得给必要的生活费用、提供照顾和关怀。要是父母年纪大了干不了活又过得困难,有能力的子女肯定得掏赡养费一直到父母去世为止。虽说规定看着挺生硬,但实际上就是把“孝道”这回事给写到法律里头去了。不过这前提是得看父母当年是不是把孩子养大了。 有些人就会问了:既然孩子是被送养出去的,那还能反过来找父母要抚养费吗?律师说只要当时办了正规的收养手续,这亲生父母和被送养的孩子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彻底断了。两条线互不干扰,哪怕是亲兄弟也不用再管对方了。也就是说收养证一盖下去,亲生父母就没资格再去找人家要赡养费了;反过来被送养的孩子也不用给亲生父母尽义务了。 要是当年根本就没办那个证只是私下把孩子给人了,法律在这种情况下确实说得不清楚。这时候就没法讲硬规矩了,只能看双方讲不讲人情、讲不讲道德了。我觉得最好的办法还是大家坐下来好好商量商量:生父母可以凭感情请求一下帮忙;被送养的人呢也可以看看小时候有没有受影响啥的适当给点资助。毕竟血脉断不了啊,但法律只认那种签了字办了手续的“断舍离”。 这次的事儿其实留给我们挺多值得琢磨的地方:当初把孩子送出去是不是真能一了百了?老了才想起来孩子是不是早就该承担当年没养的责任?血缘碰上法律空白的时候到底靠什么来维持亲情?答案肯定没有标准答案,不过它倒是提醒咱们一句:生孩子可不能当成一次性买卖看;要赡养费也不能只等想起来了才开口要。把孩子送走那天起两家的日子就分岔走了;要是老了想再聚一块儿走完剩下的路,只能靠双方重新选择一条路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