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迟到当作小事去处理

虽然试用期看起来像是工作经验的积累期,其实规则不少。毕业季刚过,小周抱着offer进了公司,朝九晚六、午休一小时,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眼看转正机会在望,小周却收到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短信,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给的赔偿金额高达8000元,这让小周心里很不是滋味。HR肯定也没料到会是这个结果。他的迟到确实不少,甚至超过了实际出勤天数的50%,全是借口堵车和找车位。但这都是他能提前预料到的情况,根本不是突发状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想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必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迟到的次数接近半数红线的话就很危险了。录用条件不光是指学历、证书这些客观指标,还包括纪律意识、团队精神等主观表现。小周的行为已经触碰了公司的底线。 单位在试用期内想把人辞退必须要拿出证据。这次法院站在了劳动者一边是因为证据链很清楚:制度公示、考勤记录、沟通反馈这三件套必须要齐全才行。对劳动者来说同样要注意: 打卡、请假、沟通都要像正式员工那样做好。 工资底线很重要: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还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合同形式也得注意: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只有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了试用期限才行。 否则根本不合法。 一旦纠纷发生了: 每一次打卡记录都可能成为维权的筹码。 千万别小看了这些细节。 毕竟这事儿跟HR也脱不了干系。 大家还是要好好遵守规则。 别把迟到当作小事去处理。 这样对双方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