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缘起 2019年6月,某公司与员工厍某建立劳动关系。2023年11月,双方签署解除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5.8万元,约定该款项包含社保有关费用内的综合补偿,并写明员工放弃就相关事项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2024年底,厍某仍向社保部门投诉公司在2019至2021年期间存在社保缴纳不足。经稽核,企业被追缴3.1万元。企业认为厍某违反协议约定,遂起诉要求返还补偿金。 二、法律争议核心 本案的司法审理主要围绕两点展开:一是纠纷性质如何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劳动争议通常覆盖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全过程,但本案发生在解除协议签署之后,员工再主张权利是否仍属劳动争议,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二是协议条款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法》明确社保缴纳属于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解除协议中“放弃投诉”的约定,可能因限制或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而被认定无效。 三、司法实践困境 近年来类似案件增多,集中反映三上矛盾:其一,企业试图以经济补偿方式一次性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但社保具有强制性,难以通过私下约定替代;其二,劳动者在领取补偿后再维权,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缺少统一、清晰的裁量标准;其三,补偿金性质不易界定——若被认定为社保代缴或补缴对价,企业可能主张抵扣或返还;若属于综合补偿,则追回难度明显增加。 四、行业影响深远 该案也暴露出部分企业用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2019—2021年社保缴费基数不规范的情况在不少中小企业中较常见。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社保追缴案件同比上升17%,其中约30%与解除协议后的后续纠纷有关。专家提示,此类争议可能深入推高企业用工合规成本,并对经营预期和市场活力产生影响。 五、解决路径探索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研究中心建议:企业在离职结算中应细化项目,特别是将社保补缴情形单独列明、明确计算口径;人社部门可探索建立“和解补缴”快速处理通道,降低争议成本;立法层面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解除协议中权利放弃条款的适用边界。北京、上海等地已试点“社保争议预调解机制”,据称纠纷化解率提升约40%。
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协商有序结束,但社保缴费关系到制度运行和基本保障,不能以一纸承诺替代;对企业而言,依法参保不是可选项,而是用工管理中的核心合规要求;对劳动者而言,依法维权既是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助于推动用工环境更加规范。只有把法定义务落实到日常管理中,劳动关系的“解除”才能真正减少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