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花30元买了两份意外伤害险,结果没多久,他开着无牌电动三轮车还没戴头盔就和货车撞

老王听到村里广播喊“花30元就能保2万”,自己花钱买了两份老年人特定意外伤害险。结果没多久,他开着无牌电动三轮车还没戴头盔就和货车撞了,交警说他是主要责任。处理完老伴的后事,老王的老伴想起了保单,找保险公司要那4万元赔偿,可保险公司说不赔。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这次事故是在公路上发生的,而不是保单里限定的村里道路;老王不仅没驾照还开无牌车,这属于免责条款的情况。老王的继承人反驳说,当时买保险的时候根本没人给看条款,也没谁告诉过他们有这么多免责的内容。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了提醒和解释义务,所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最后双方调解保险公司把钱给了老王家人。京小槌提示大家: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把条款拿到手自己看看;遇到那些加黑加粗的免责或除外条款,得主动问问业务员具体是啥意思;一旦出了事儿,要马上报案并且把证据保留好,别等时间久了或者损失扩大了再去找理赔又被拒赔。小雨没买车指标,从张大发手里买了辆二手车没过户,只签了个协议。她给自己当被保险人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险,里面还包括全车盗抢险,保单上明明写着“行驶证车主是张大发”。几年后车丢了找不到了,小雨去法院告保险公司要赔款。保险公司说张大发才是法律上的车主,理应有一半钱给他。法院审理后觉得:小雨虽然没登记登记车主信息,但她已经合法占有并支付了保费,依法享有保险利益。最终判决支持小雨全额获得赔款。京小槌提示:机动车这种特殊动产讲究“交付即转移物权”,没过户只是不能对抗好心的第三方;保险合同上写谁就是谁的名字,登记车主没有合同依据去主张利益,法院通常都不支持他们。老贾常年在外打工给自己买了份意外伤害保险。某天早上7点他骑电动车为了躲狗摔倒了,当晚就因为脑疝死了。死亡证明写的是“脑疝”。老贾的亲属要身故保险金和医疗费。保险公司以“疾病导致身故”为理由拒赔。法院审理后认为:摔倒和高血压一起导致了死亡,意外伤害只是个催化剂而不是唯一原因。当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时候,应该按照对被保险人有利的通常理解来——也就是意外和疾病共同作用导致死亡的情况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的保险金。京小槌提示:意外险条款一般都把“疾病导致身故”排除在外了,但“意外加上疾病”叠加致死未必绝对不赔;要是投保时保险公司没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格式条款里的免责内容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司机小刘给自己的车买了1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单上的被保险人写的是小刘本人。后来案外人老赵(有驾照)开车时跟另一辆车撞了当场死了,交警认定双方责任一样大。老赵的亲属直接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司机老赵既是被保险人又是出车祸的人,肯定得赔1万”。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上人员险的标的并不是司机或者乘客的生命而是被保险人对他们的赔偿责任。这场事故是老赵和对方司机一起造成的责任问题,小刘在里面一点错都没有。所以保险公司不用赔钱给他们家属。最终法院驳回了老赵亲属的诉讼请求。京小槌提示:司机和乘客并不是天然的“受益人”,只有被保险人或者经过他允许的人才有资格触发理赔;被保险人可以放弃索赔的权利,但放弃了之后产生的后果只能自己承担而不能转嫁给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