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这么个事儿,小明因为拒绝在深圳市工会组织的年会里表演脱口秀,结果就被炒了鱿鱼。这事儿被闹到了法院,最后大家商量好,公司承认自己有错,得给小明赔点钱。 事情是这样的,公司为了让年会热闹点,想让小明上台表演脱口秀。可小明平时工作挺忙,也没干过这活儿,就跟公司说算了吧。公司管理层听了挺不高兴,觉得这是不团结、不奉献,接着就把小明给开除了。小明不服气,就去找当地的仲裁委评理。 仲裁那边也觉得公司做得不对,支持了小明的诉求。公司那边还是不肯服软,又把案子打到了法院。后来经过调解,大家终于达成了一致:公司承认他们违法解除了合同,愿意赔钱。 那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什么呢?说白了就是,公司让员工在年会上表演节目,这算不算是工作安排?员工拒绝了是不是就能随便开除人家? 按照咱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公司确实有管理权,但这管理权不能乱来。只有跟干活儿直接相关的事儿才能管,而且得合法、合情合理。年会上的节目其实就是图个乐呵、增增感情,跟员工平时签的合同里说的工作内容没啥直接关系。除非合同里特别写了必须干这个活儿,或者说这本身就是你岗位的一部分(比如搞文艺的),否则公司不能强迫人家去表演。 再说那公司认定小明旷工的事儿也很勉强。“旷工”通常是指不干活儿还不请假。可人家拒绝的是文艺表演这种跟干活没关系的事,怎么能算旷工呢?公司这种做法没道理也不合法。 虽然这个案子钱不多,但它反映了个普遍问题:现在有些公司的活动变味了。本来是大家自愿参加的联谊会,现在变成了带有压力的任务甚至考核。有的让员工非上班时间排练占用休息时间;有的把参与度跟升职挂钩;还有像小明这种因为不参加就受处罚的情况。 这些做法不但违法,还让人心里特别累。深圳市工会组织也出来提醒了:对于那些不是强制的活动,就得让员工自愿参加。如果真的因为工作需要占用休息时间搞集体活动,那就得按规矩办事儿,给员工补休或者加班费。 管理权力不能无限大。任何打着“企业文化”旗号侵犯员工权益的行为都会被法律管着。 这次案子解决得挺好,维护了小明的权益,也给大家提了个醒:法律会保护劳动者的拒绝权。 构建好的职场关系得靠法治精神。只有在法律框架内相互尊重、权责分明才能培育出健康的企业文化。这也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一个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