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短视频领域出现一种新的侵权现象;部分短剧制作方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将当红明星的面部特征移植到商业短剧中,通过广告分成、会员付费等方式牟利。,这些制作方通常未取得肖像权授权,其行为已明显违反《民法典》。法律界人士指出,此类侵权具有多重违法特征:擅自提取明星生物识别信息用于商业用途,直接违反《民法典》第1019条关于肖像权的规定;若换脸内容包含低俗情节,还可能侵害名誉权;未经许可收集面部数据用于算法训练,也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深度合成技术本身有正当应用空间,但商业化滥用不仅损害个体权利,也破坏内容生态秩序。依法治理应坚持“技术可用、权利必护”的底线,推动平台履责、行业自律、监管到位,让创新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