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识破人工智能伪造证据案 当事人利用技术造假被依法训诫

一段带有明显标识的“生成”照片,成为一起普通民事案件的关键转折点。

近日,湖北孝感大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发现原告方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明显异常。

经法庭核查、追问并固定相关事实后,当事人代理人承认伪造证据,法院依法予以训诫,并明确对伪造材料不予采信,案件将依据真实证据和查明事实作出裁判。

问题:补证环节出现“技术造证”,干扰法庭查明事实 据法院介绍,该案源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争议。

2024年5月,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租期、租金支付节点作出约定,并明确后半年租金需在约定期限前付清。

租期届满后,双方因后半年租金及水电费用结算产生分歧,出租人提起诉讼并委托亲属代理出庭。

庭审中,围绕水电费用是否欠缴、由谁产生、依据何在等焦点问题,原告方一度无法当庭提交有效凭证。

代理人表示将于庭后补交水电表照片作为佐证,但其后提交的照片右下角带有“生成”标识,随即引起承办法官警觉。

原因:取证能力不足与“走捷径”心理叠加,叠加技术门槛降低风险 从案件呈现看,技术生成材料被用于诉讼举证,既有现实压力,也有认知偏差。

一方面,租赁纠纷常见于小额、高频场景,水电费结算凭据往往分散在缴费记录、物业台账、表计照片等环节,当事人若未形成日常留存习惯,进入诉讼后容易出现举证不足。

另一方面,个别当事人对证据规则认识不足,误将“图像可视化”当作事实证明,甚至抱有侥幸心理,试图用“看似合理”的材料补齐链条。

此外,技术工具获取门槛降低,使伪造更易发生,但也可能留下可识别痕迹,一旦进入法庭核验程序,反而更容易暴露。

影响:既损害个案裁判公正,也冲击司法权威与社会诚信预期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石。

伪造、变造证据不仅会误导法庭认定事实,造成对相对方权益的侵害,还会拖延诉讼进程、增加司法成本,破坏程序秩序。

更重要的是,若“技术造证”成为可模仿的错误示范,将弱化社会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信赖基础,影响司法公信力。

对此,法庭在核查中还发现代理人关于水电表使用情况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先称表计为单独使用,后经追问又承认系“一梯两户”共用表计。

陈述矛盾与可疑证据相互印证,使案件风险进一步上升,也凸显法官在事实审查、证据审查中的必要性与专业性。

对策:依法惩戒与释法明理并重,强化证据规则刚性约束 法院在处理此类行为时,坚持“惩教结合”。

承办法官当庭开展严肃法治教育,明确指出利用技术手段生成照片作为诉讼证据,属于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涉嫌妨害诉讼秩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法律追究。

鉴于相关人员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及时补交真实照片并纠正行为,法院以训诫方式处理,同时对伪造证据不予采信,确保裁判建立在真实、合法、关联的证据基础之上。

同时,法院提示当事人:遇到举证困难,应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如委托律师调查取证、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向相关单位调取缴费记录或由物业出具证明等,切勿以不当方式“补证”。

对代理诉讼的亲属或代理人而言,更应明确代理行为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任何“帮忙”式的违规举证都可能使案件走向不利并触碰法律红线。

前景:技术发展带来新挑战,诉讼诚信建设需制度与治理同步推进 随着图像、音视频等材料在诉讼中使用更加普遍,证据真实性审查将面临更复杂情形。

可以预见,司法机关将持续加强对电子数据和图像材料的审查力度,通过询问核验、对照原始载体、审查形成过程、必要时启动鉴定等方式提升识别能力。

同时,面向社会的普法宣传也需跟进,明确“技术生成不等于事实发生”,任何证据都必须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

对当事人而言,规范留存租赁合同、交接清单、水电表读数照片、缴费凭证等日常材料,是减少纠纷、降低诉讼风险的基础性工作。

对基层治理而言,推动物业、水电气等单位出具规范化、可核验的证明材料,也有助于减少争议空间。

这起全国首例AI伪造证据司法案件,犹如一面多棱镜,折射出技术革新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复杂关系。

当技术进步这把"双刃剑"触及司法领域时,既需要司法机关保持敏锐的技术洞察力,更需要全社会筑牢诚信诉讼的思想防线。

此案警示我们:在数字化浪潮中,唯有坚守法律底线,方能让技术真正服务于公平正义。

正如主审法官所言:"诉讼诚信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任何技术手段都不应成为破坏司法公正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