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门发生的一个涉及工程款项的案子,法院的裁判给出了明确的意见:开发商卖掉房子后,建筑商仍有资格对建筑物本身主张工程款优先权。不过,这个权利能否生效,得看能不能把买房人的权益给挡在外面,而不是自动变成能去动房子卖的那部分钱。最终,法律裁定这个权利并不包含在预售专用账户的款项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广东某公司和江门某公司之间的纠纷时,觉得这事的关键在于,开发商卖房后的钱能不能拿来给建筑商优先用。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说法,建筑商要想拿回钱,只有两种路:要么和开发商谈折价,要么去法院申请拍卖建筑物。法律明摆着写了只能针对房子本身,没提能管到卖房赚的钱。而且最高法还有批复说,只要买房人付了大笔钱,建筑商的优先权就得给买房子的人让路。 广东高院还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预售款得用到工程上去。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一起发的通知也讲了,监管账户的钱必须保障工程继续建,在办房产证之前法院不能随便扣划。那个案子里甲公司想拿广州中院和最高法的其他案子做比较来抬杠,但其实不一样。所以最终广东高院维持了江门中院的裁定,认定工程款优先权不能动预售专用账户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