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了跤跟生病去世去世中间没啥必然联系啊!

嘿,跟你讲个事儿啊,2021年5月那会儿,市民李某甲因为忙得没法亲自照料母亲朱某,就找了A家政公司请了个丁某过来帮忙。两边签了合同,里头说得很清楚,丁某得跟朱某分房睡。结果到了9月,倒霉事儿接连着来了。8号晚上,丁某出去拿点吃的,就没留着朱某一个人在家,结果老太太自己摔了一跤。第二天凌晨四点多,朱某又从床上掉下来了。两次摔跤后,丁某都赶紧联系了李某甲指定的亲戚。第一次亲戚来了看了一眼,觉得没啥大问题就没送医院;第二次她跟亲戚一合计,天亮前就把老太太送到医院了。后来丁某就提出不干了,李某甲又重新请了个护工。谁能想到呢?朱某在医院待了一个多月后,还是因为重症肺炎、脓毒性休克走了。 李某甲气不过,把丁某、A公司还有B公司都告上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他是这么说的:A公司连中介服务的证都没有,违反法律;B公司管理得一塌糊涂;还有丁某在照顾人的时候没做好保护措施。法院接手案子后仔细审了一遍,核心问题就这么几个: 首先是合同效力。法院发现A公司虽然是中介机构,经营范围也有家政服务这块儿,不过就是没办那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不过这属于行政管理上的事儿,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有效性。所以真正签合同的其实就是雇主李某甲和保姆丁某,B公司只是给了个模板用而已。这就叫合同相对性嘛。 然后是丁某有没有尽到责任。合同上说好了要分房睡的,这就物理限制了她夜里看人的能力。法院觉得凌晨那会儿老人自己摔了跤这事儿让丁某事先预见到太不现实了。而且证据也显示她每次发现情况都立刻报信儿了,第二次还送去医院了。再看合同里也没写非要专业护理证或者培训啥的。所以原告说丁某“没能力”没道理。 最后是能不能认定侵权。医院证明老太太是后来生病死的。法院觉得那次摔倒跟后来生病去世中间没啥必然联系啊。 最后法院就判了:驳回原告所有请求。这事儿不就是告诉我们三方该干啥干啥嘛!雇主选人的时候得挑仔细点、把话讲明白;服务员在约定范围内干活儿得小心点;中介机构得好好经营、别瞎糊弄。这样既能保护老人的权益又不让责任乱扣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