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警示:校园欺凌家长须担责 监护失职将面临法律追责

问题——校园欺凌不是“小摩擦”,而是侵权甚至违法。

近年来,个别学校出现以围堵、殴打、侮辱、胁迫等方式对同学实施持续性伤害的现象,受害者往往遭受身体损伤与心理创伤双重影响,学习与社交功能受挫,严重者出现长期创伤反应。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多名15至16岁的未成年人结伙欺凌同学,导致受害者身心受到明显损害。

部分监护人在事后仍以“未造成严重后果”“已经罚过”“孩子还小”等理由回避责任,折射出对欺凌危害与法律后果的认识不足。

原因——监护缺位与教育失范叠加,学校防治短板亦需补齐。

案例反映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家庭教育不到位:有的家长因离异或长期忙于工作,对孩子行为变化缺少关注与引导;有的采取简单粗暴的管教方式,以打骂代替规则教育,反而强化了以暴制暴的心理模式;还有的将同伴冲突视作成长“必经阶段”,忽视行为边界和法律底线。

同时,个别学校在预防、发现、干预、处置等环节仍存在薄弱点,如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班级心理支持不足、报告与处置流程不清晰等,导致小问题演化为持续性欺凌。

影响——伤害的是个体,撕裂的是秩序,透支的是社会信任。

对受害者而言,欺凌带来的不仅是医疗支出,更可能造成长期心理阴影与学业中断;对施害者而言,放任行为升级会形成错误的规则观,甚至滑向治安处罚和刑事追责的风险边缘;对家庭而言,侵权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将转化为现实成本;对校园治理而言,若处置不及时,会削弱学生安全感与家校互信。

更重要的是,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共识不仅包括“保护不受伤害”,也包括“引导不去伤害”,这需要制度与教育共同发力。

对策——依法追责与教育矫治并重,构建家庭、学校、司法协同治理格局。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监护职责、侵权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实施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乃至刑事追究。

典型案例中,法院在依法判定赔偿责任的同时,通过庭审释法明理,明确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不可“缺席”。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向相关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接受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法治教育,并按要求完成报到、学习等内容,推动“惩戒一时”向“修复长期”转变。

与此同时,法院对学校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完善防欺凌制度与处置流程,强化预防教育、心理干预和联动机制,体现出对校园治理短板的精准回应。

从实践看,治理校园欺凌应当把握三项要点:一是前端预防要靠规则入心,通过法治教育、同伴关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让学生懂得边界与后果;二是中端处置要靠机制闭环,做到及时发现、迅速报告、调查核实、分级干预、依法依规处理,并保护受害者隐私与权益;三是后端修复要靠综合矫治,对施害者开展行为矫治与家庭教育指导,对受害者提供持续心理支持与学习帮扶,避免二次伤害。

前景——以典型案例促规则落地,让“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对”成为常态。

典型案例的价值不仅在于对个案作出裁判,更在于以清晰信号推动社会形成共识:未成年人不是责任空白地带,监护不是可选项,学校管理也不是“事后补救”。

随着家庭教育促进相关制度持续实施、校园安全治理机制逐步完善,司法机关、教育部门、学校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同空间将进一步扩大。

可以预期,在“依法治理+教育引导+社会支持”的综合框架下,校园欺凌有望从“事后追责”转向“源头预防”,从“单一处理”转向“系统治理”。

校园欺凌绝非"孩子间的小事",而是涉及法律责任、人格权益和社会治理的严肃问题。

家长不能以孩子年幼为挡箭牌,更不能以罚款了事来逃避责任。

监护责任是法定义务,不是可以选择的道德倡议。

只有当家长真正认识到自身在孩子教育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主动补齐教育短板,与学校、社会形成防欺凌的合力,才能为未成年人创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孩子的每一步成长都需要家长的用心守护,教育上的任何懈怠都可能在法律面前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