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近三年来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的工作情况,并公布一起跨境走私、贩卖精神药品的典型案件。该案的查处与判决,表明司法机关对涉麻精药品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刘某杰于2024年4月至5月间,明知“日医工025”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三唑仑,仍通过网络先后两次从日本购买该药品共九盒、九百粒。为逃避海关查验,他向海关申报为“钙片”,并通过国际快递将药品邮寄入境。之后,刘某杰在境外聊天软件中发布“售卖迷奸、偷拍药片、设备”等广告,在对应的群组内寻找买家;或与身份不详的“阿宾”合作获取买家信息,向多人多次贩卖该精神药品,销售金额共计五万四千五百五十元。另查明,刘某杰还向涉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马来酸咪达唑仑片,获利一千六百五十元。同案被告人霍某明知资金中含有毒品交易赃款,仍为“阿宾”提供收款二维码,并将收取资金兑换为虚拟货币予以转移,涉及洗钱金额一万七千余元。 犯罪手段呈现明显的时代特征。刘某杰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的方式作案,利用网络平台联系境外卖家,通过电子支付和虚拟货币周转资金,借助国际快递隐蔽运输,并在网络社交平台定向寻找客户。该类方式隐蔽性强、追查难度大,对监管和打击带来新的挑战。 精神药品滥用的社会危害不容低估。三唑仑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镇静、催眠作用,长期服用易形成身心依赖。其被作为成瘾替代物滥用,或被用于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时,即应依法认定为毒品。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三唑仑等物质的催眠作用实施迷奸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特别是女性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犯罪背后的原因值得警惕。国内对精神药品监管不断趋严,既是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也在客观上促使部分犯罪分子将目光转向境外。境外不法卖家借机向境内销售牟利,形成跨国犯罪链条。这也反映出在经济全球化与信息化背景下,毒品犯罪突破地域限制,呈现跨境化、网络化、隐蔽化趋势。 依法惩治表明了鲜明的司法导向。法院认定刘某杰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参与洗钱的霍某,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判决既对主犯依法严惩,也对犯罪链条相关环节同步追责。 防范治理需要协同发力。除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外,还需海关、公安、网络监管等部门加强协作,强化对国际物流、电子支付、虚拟货币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同时,应提升社会公众对精神药品滥用危害的认识,提醒重点人群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警惕不法分子借机实施侵害。
该案的审判发出明确信号:跨境走私、贩卖精神药品以及为毒品交易洗钱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案件也提示,数字化工具与跨境物流被滥用后,犯罪链条更隐蔽、治理更复杂。筑牢禁毒防线,既要坚持法治高压,也要推动多部门联动和社会共治。公众尤其要警惕“改良钙片”“助眠神器”等伪装噱头,共同守护安全、健康的社会环境。任何试图借技术外衣掩盖毒品犯罪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