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些关于彩礼纠纷的典型案例,这次把“日常消费性支出”明确排除在彩礼范畴之外。最高法在1月9日一次性公布了第三批这样的案例,目的就是要统一裁判标准,让老百姓明白法律规定。同时也是为了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治理高额彩礼这种不好的社会风气。其中有个案例特别引人关注,涉及恋爱同居期间经济往来的性质认定。 这个案子是这样的:2022年下半年,刘某和张某在网上认识并恋爱。2023年3月,张某搬到刘某家去住了。到了5月,他们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仪式,但没去办结婚登记。后来到了2023年10月,两个人分手了。在他们一起生活期间,刘某多次通过微信给张某转账总共31500元。其中有五笔是520元,加起来2600元。张某也给过刘某4500元。所有的转账都没写清楚具体用途。 打官司的时候,刘某承认张某在一块儿住的时候买过床品、衣服还有充过话费之类的东西。分手之后,刘某觉得之前转给他的31500元是彩礼,要回这笔钱。法院审理的时候觉得得看当地习惯、两人关系进展到哪儿了、钱给了有什么目的、数目多少还有形式什么的。 这个案子里法院特别注意了几点:一是两人虽然没领证但已经办了婚礼还住在一起了;二是他们之间是互相给钱的关系,张某也为家庭开支出过力;三是有些转账比如520元那种明显是表达感情的;四是结合张某为家里买东西的情况看,这笔钱主要是用来过日子或者表达感情的。 法院就觉得这些转账不是彩礼。最高法说了对于恋爱同居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要区分清楚性质:一方面为了增进感情而进行的日常花销或者小额转账属于赠与或者共同开销;另一方面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大额财物就是彩礼。 这次发布这些案例是为了推动婚俗方面的变化和规范司法实践。现在很多人恋爱结束后因为财产问题闹纠纷特别是彩礼返还的案子变多了,法律上很难界定清楚。通过这些例子让下级法院有个参考标准就不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对引导大家理性处理恋爱中的财产问题有帮助。 最高法通过案例把彩礼和恋爱同居期间日常花销的界限划清楚了,告诉大家法律保护基于婚约的正当财产权益但不支持把恋爱时所有付出都当成要返还的彩礼。这个导向有利于倡导理性务实的婚恋观念减轻情感中的经济负担与潜在纠纷这是司法介入社会治理推动形成健康婚俗文化的积极做法。大家在交往中要有正确的财产观明确大额付出的性质别因为经济问题让感情变质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